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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星火」男被控洗黑錢約60萬元罪成 官稱情節嚴重拒判勞教中心、判囚16月

涉「星火」男被控洗黑錢約60萬元罪成 官稱情節嚴重拒判勞教中心、判囚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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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捕後兩年始被控、出現延誤

辯方大律師藍凱欣求情指,本案相較其他區院洗黑錢案涉及的金額較少,被告犯案時非常年輕,並親撰求情信,指經審訊後明白自己犯錯,刑罰無可避免,若時光可以倒流,必然不會重犯,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續指,案件事發至今已久,警方在 2020 年 2 月首次索取法律意見,半年後才獲律政司回覆,建議繼續調查,然後警方於 2020 年 12 月第 2 次索取法律意見,11 個月後才獲回覆,期間在 2021 年 2 月檢控被告。辯方指 11 個月間「睇唔到警方仲需要做咩,除咗等待」,認為涉及一定程度的延誤。

候審期間重考文憑試入讀中大

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被告背景,提及他案發時就讀理工大學副學士,2021 年再考中六文憑試並獲優異成績,入讀中文大學計算機工程學系,現為中大 3 年級生,他因本案失去到美國加州修讀暑期課程的機會及獎學金,中大亦不容許他延期畢業多於兩年。

被告曾任區議員助理及兼職程式員,獲他實習的公司撰推薦信,並獲家人、女友撰求情信,描述他為人簡單、有熱誠、樂於助人。被告還押時感受到親友的支持和鼓勵,亦對因自己犯錯需要他人擔心而感內疚,並在還押期間不能出席祖母的喪禮。

官:無證據題示款項涉及罪行
不一定是減刑因素

法官判刑時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本案的黑錢與任何罪行有關,或被告知道涉及某些罪行仍繼續處理黑錢,他犯案的手法不複雜,亦不涉跨境犯案元素,但案例顯示,這些不一定是減刑因素,而且被告並非單單借出銀行戶口,在案發時他是戶口唯一的操作人。

法官接納,扣除被告向家人轉帳等款項,實際涉及本案的金額是 58.5 萬元,並有 23 次存款及約 90 次提款紀錄與案相關,比控罪詳情所述的為少。基於被告在 4 個月內處理約 60 萬元黑錢,終採納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

就警方有否延誤檢控方面,法官認為警方須向 13 間銀行索取資料、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調查是否牽涉前置罪行,兩年的調查時間並非不尋常。

官拒判勞教中心
指不能一面倒傾向更生  

不過法官考慮被告在 2019 年尾被捕後,至 2021 年 2 月才被起訴,期間被告重考文憑試、獲大學取錄,已展開新的生活,候審的 4 年半應帶來相當程度的焦慮,考慮被告的更生情況,酌情減刑兩個月,即判囚 16 個月。

至於是否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法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情節嚴重,不能一面倒傾向被告的更生,加上他並非青少年罪犯,更生的考慮相對低,故勞教中心的刑期與控罪不相稱,不會判入勞教中心。

官不信納款項是人道援助捐款

被告余昕鈺(案發時 17 歲,現年 22 歲)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 638,946.25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法官在裁決時不信納被告稱有關款項是「星火」的捐款,用作提供「人道援助」,他作為「星火」義工,協助將捐款轉帳予求助人。法官認為「星火」有自己的銀行戶口,毋須經義工的帳戶轉帳,亦指帳目相關文件曾提及「gear」,而裝備不可能屬於因被捕等引致的經濟困難,終判被告罪成。

翻查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 17 歲理大生余昕鈺、22 歲女文員雷凱貽、28 歲文員吳挻愷及 50 歲人事經理王慕雄,余昕鈺曾為九龍城區議員,律師黃國桐的助理。

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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