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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FB稱「斬殺」鄧炳強及警察高層 五旬男煽惑傷人罪成囚5月

涉FB稱「斬殺」鄧炳強及警察高層 五旬男煽惑傷人罪成囚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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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

法官李慶年於判詞中稱,本案涉及煽惑他人干犯暴力襲擊,須處有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

法官引用「潘榕偉案」(入境助理涉連登發布煽惑傷警言論)等案例,指法庭需考慮的量刑因素包括,煽惑方式及覆蓋人數、是否單一的煽惑、有否透過方法增加煽惑效果、是否突發或有預謀、可能產生的後果、預期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規模等。

官:紛亂時期暴力鼓吹「一點都不能多」

法官指,被告並非名人,回應被告的訊息也不足 2 人,更有網民留言指被告可能違反《國安法》。官指,被告的留言似乎是單一帖子,在短時間、不足 36 小時內內刪除,沒進一步激化網民。

法官又認為,被告明顯受林卓廷的帖文影響而發布訊息,但不能說成他沒主動發出留言,因為林的帖文只提及黎智英被捕,被告的留言則「帶有煽動暴力的鼓吹」。

法官續指,雖然被告煽惑他人襲擊警隊及警總,沒具體計劃如何行事,煽惑言論較為概括,「但當時正值紛亂的時期,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以暴易暴主張,便助長這些暴力的氛圍。這些暴力的鼓吹,一點都不能多,一點都不能讓它蔓延。」

官:定罪後表達悔意是「後知後覺」

判詞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有輕微適應障礙症,家族有精神病史,指他當時受社運氛圍及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他在定罪後已表達悔意,認為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辯方又指,被告的留言沒引來其他人襲擊警隊或警總,又指他調查期間態度合作,讓警方登入其手機。

法官則指,被告的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對減刑幫助不大,又認為被告受審定罪後表達悔意,是「後知後覺」,難以作為減刑理由。

官:被告調查期間合作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本案的情節及嚴重程度比「潘榕偉案」較輕微,將本案量刑起點定於 6 個月監禁,考慮他調查期間合作,一直奉公守法,相信重犯機會不高,酌情扣減刑 1 個月,判囚 5 個月。

被告周健國(現 53 歲,報稱保安員),他被控於或約於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DCCC4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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