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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造假案|嘉科時任董事被告:高層基於法律意見決定不向政府披露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嘉科時任董事被告:高層基於法律意見決定不向政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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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審訊,由暫委法官嚴舜儀負責。兩名被告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以及資深大律師李定國(John Reading)代表; 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單偉琛。

官:造假對大橋整體有沒有不良影響?
梁指當時及現時均認為沒有

周三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後,首被告、「嘉科」時任營運總監及董事梁永強選擇作供。梁周四續作供,指進行混凝土抗壓測試時,會同時使用兩塊混凝土磚,測試讀數一般有 5% 差異(variance),而經調查後,發現涉及物料造假的測試佔總數 0.1% 至 0.2% 。

梁指,基於造假測試中,仍有其中一塊混凝土磚是真確,而且有關讀數高於標準,加上本港的石屎測試的不合格率一般低於 5%,「所以 0.1-0.2% simulation 就算達唔到 required strength (需求強度)都無問題。」

梁指,從設計角度而言,認為造假的影響輕微,他補充:「但當然做錯,做得唔啱嘅層面,唔係我 access 。」暫委法官嚴舜儀問,調查時技術人員承認測試造假,而梁認為對港珠澳大橋整體有否不良影響?梁稱沒有,「呢個係我 honest believe,宜家、嗰時都係。」

梁指有參與討論、可提意見
由高層決定不披露

辯方指,「嘉科」當時向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拓署)遞交的中期報告中,沒有提及物料涉造假事件。梁表示,他有份參與當中討論,但是由高層基於法律意見作出決定,而梁亦沒有參與更高層的討論,「我可以提意見,但係佢哋(高層)決定。」

梁指,調查初時著重於事件有否涉及貪污,專家調查後排除此可能性,認為主要是實驗室人員貪圖方便而造假。而報告本來有提及造假一事,但經過高層與律師的討論後,最終向土拓署提交的報告,只提及測試的時間造假,但沒提及測試物料同樣涉造假。

梁:「無諗過 legal advice 可能錯」

梁指,沒意圖欺騙土拓署,亦沒有與次被告達成協議,不披露造假事件。他強調,信任律師的法律意見,「當時覺得要做嘅嘢已經做哂」、「無諗過 legal advice 可能錯」。

梁指沒披露的決定愚蠢
「搞到我要上法庭」

控方盤問指,梁任工程師 45 年,是行內受尊重人士;梁表示「唔敢咁講」,「只係盡我力做啫」。控方續指,誠信對專業人士非常重要,而嘉科的內部守則亦強調誠信;梁同意。

對於梁在主問時稱,認為沒披露的決定愚蠢,控方進一步問及其原因。梁解釋,「disclose 咗係無壞,無 disclose 就去到今日嘅地步,搞到我要上法庭。」他指,起初認為應披露物料造假一事,但法律意見認為不需要披露,「我無質疑佢哋嘅 advice 係錯誤,所以採納咗佢哋意見。」

梁續指,既然公司內部及外聘律師均認為毋須披露,看不到理由要不同意他們的見解,遂跟從意見。

梁指知悉造假後通知高層
香港分公司或無經驗處理

控方指,梁並非實驗室的項目主管,但最終由他向上級匯報事件,反映問題的嚴重性。梁同意,指當時視察實驗室後認為涉系統性問題,遂向高層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為香港 office 好少有咁嘅事件發生,可能無能力、無經驗點樣去處理。」

控方另指,測試時會同時使用兩塊混凝土磚,若其中一塊被壓碎,技術人員以其他物料取替,那麼從最終得出的抗壓讀數,則無從得知被壓碎磚塊的數據。梁同意,強調一般規範下,均會採用強度較高的數據。

控方又指,梁供稱本港混凝土可靠,「咁好咁可靠,唔需做測試啦?」梁表示此為政府做法,「佢哋樣樣都要做(測試)」,又指業界認為測試不環保。

兩被告為嘉科時任董事
被控欺詐土拓署

梁永強(64 歲,工程師)及 Leslie Harry Swann (70 歲,工程師),均為被起訴時年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串謀欺詐土拓署。交替控罪為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故意隱瞞,意圖詐騙而誘使土拓署向嘉科發放 1,971,514.96 港元款項。

翻查資料,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在 2017 年爆出混凝土壓力測試造假,廉署於同年起訴土拓署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9 名前實驗室職員,其中 18 人被控串謀詐騙,1 人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當中 7 人認罪,另 12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8 個月至 32 個月不等。

DCCC10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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