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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涉超市偷200元食物、持刀嚇職員 罪成還押小欖候判 官拒信警員打頭威嚇

無業漢涉超市偷約200元食物 持刀嚇職員 罪成還押小欖候判 官拒信警員打頭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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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無業漢被指於 2022 年 5 月,在旺角一間惠康偷竊食物,並手持牛肉刀揮舞及指嚇職員,其後逃去。警方同日在港鐵旺角東站截停他,搜出懷疑牛肉刀和氣槍,遂把他拘捕。他否認盜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共 3 罪,經審訊後周一(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各罪罪成,須還押至 2 月 1 日判刑,以索取精神科報告。

暫委裁判官周志恒指,被告聲稱遭警員大力拍打頭部 2 下,又強逼他在飢餓、疲倦下錄取口供。但裁判官翻查片段後指,被告當時精神狀態不俗,考慮過被捕至錄口供的時序,認為警員不可能在短短一分鐘作出威嚇。裁判官又指,被告曾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加上案中證人及閉路電視等證據,肯定他犯案。

被告在審訊時供稱,曾遭警員大力拍打頭部 2 下,並強逼他在飢餓、疲倦下錄取口供,其後為了「快快脆搞掂」,無奈在書面供詞上簽署。但裁判官翻查錄影片段後指,被告當時精神不俗,考慮到被告被捕、搜屋至錄口供的時序,認為警員不可能在短短一分鐘內,作出威嚇及讓被告母親閱讀相關文件。

官:被告曾避答部分問題 知悉可行使緘默權

裁判官又指,被告曾避答部分問題,顯然知悉自己可行使緘默權,警員的提問亦與本案有關,認為他們只是盡其職責,沒施以威嚇、誘使的手段,也沒有對被告作出不公平對待,遂接納錄影會面片段呈堂。

裁判官又指,被告曾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考慮到案中證人的證供,以及閉路電視片段中男子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肯定片中人就是被告。對於被告稱攜氣槍維修一說,裁判官指有關單據顯示為「已取」,加上涉案店員指被告並非被捕當天送往維修,故拒絕接納其辯解,終裁定 3 罪罪成。

案件押後至 2 月 1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還押小欖精神病院看管。

控罪指涉偷點心、朱古力等 管牛肉刀及氣槍

被告羅家良(41 歲,無業)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旺角廣華街仁安大廈地下惠康超級市場內偷竊 5 包點心、2 包檸檬茶及 2 包朱古力,總值 214.5 元,而上述物品為牛奶有限公司的財產。

他另被控在上址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牛肉刀;以及在港鐵旺角東站 A 出口管有 2 支氣槍。

WKCC13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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