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理大畢業生涉去年 4 月進入理大校園,跟蹤女子進入女廁並偷拍。被告周二(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案情,獲准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陳志輝對被告稱,「你好好彩,唔知控方基於咩原因判你守行為」,又指同類案基本上不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官並警告被告,若有下次定會判監。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案情:被告跟蹤事主入女廁
案情指,被告為理大畢業生,以校友身分登記進入校園,洗手間外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進入女廁。事主當時在廁格看到上方有手機鏡頭,立即尖叫跑離廁格,但發覺無人,最後在樓梯間截停被告,並質問他為何拍攝。二人互不相識。
被告當時不斷道歉,並在事主面前刪去影片,亦有向事主提供身份證。事主抄下他的中文名字後,被告離去。事主同日報警。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事件,稱因一時衝動跟隨事主進入洗手間,並拍照,他亦表示後悔。警方搜屋時尋獲被告當日所穿的衣物,亦發現同名人士曾登記進入理大校園。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官:窺淫案基本上不以守行為處理
控方表示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官向被告稱他「好好彩」,不解控方基於甚麼原因讓他守行為,又指窺淫罪案件,基本上不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提出撤銷控罪,官批准並對被告稱,若有問題應尋求醫療協助,如有下次一定判處監禁。
被控一項窺淫罪
被告李卓彦(26 歲,報稱工程師)被控一項窺淫罪,指他於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育才道 11 號香港理工大學 B 座 3 樓女廁內暗中觀察/拍攝一名女子 X ,而該 X 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該 X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該男子李卓彦不理會該 X 是否同意被他觀察/拍攝。
KCCC31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