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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司機酒駕輾斃友人囚22月 律政司提覆核改囚3年 官:原審判刑明顯不足

男司機酒駕輾斃友人囚22月 律政司提覆核改囚3年 官:原審判刑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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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男貨車司機被指於 2021 年 3 月參加聚會喝酒後,欲駕車離開,其 27 歲友人嘗試勸止不果,司機兩度輾過友人,一度拒絕自首,友人最終身亡。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 3 罪,被判囚 22 個月。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 3 名法官早前批准律政司申請,改判司機監禁 3 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周五(31 日)頒下裁決理由書,批評司機案發時駕駛方式不負責任,導致事主失去生命,他不顧友人提醒及勸阻,沒有在事故後立即停下,及時自首,此等行為加重其罪責。原審官以監禁 2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不足,改以 5 年作量刑起點。
判詞:司機不負責任 本案有加刑因素

答辯人羅兆堅( 41 歲),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 3 罪,他於 2022 年 4 月認罪,被原審法官勞潔儀判囚 22 個月,停牌 5 年,原審批評羅自私,無視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危。

上訴庭判詞提及,本案有數項加刑因素,羅案發時不負責任的駕駛方式導致事主失去生命,他在酒精測試超標的情況下駕駛。法官不接納羅一方陳詞指,他當時沒意識到車輛撞倒其友人。法官認為,羅明顯意識到車輛上下搖晃了兩次。他不顧友人提醒及勸阻,沒有在事故後立即停下,及時自首,只在事後約一小時才返回現場,此等行為加重其道德上的罪責。而羅在事發後駕駛約 3 公里,法官認為當時他判斷力嚴重受酒精影響,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判詞:應以監禁 5 年作量刑起點

判詞續指,3 名法官認為原審採納的 2 年 9 個月量刑起點,對於本案如此令人驚恐的犯罪(appalling crime) 而言,明顯不足,考慮羅的罪責後認為應以 5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全數 3 分 1 刑期後,另考慮本案屬覆核,再扣減 4 個月刑期,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改為判囚 3 年。餘下兩罪已被視為首罪的加刑因素,故所有刑期同時執行。

案情指,羅在 2021 年 3 月 27 日晚上與男事主等十多名友人在文錦渡紅橋新村一貨倉的車場卸貨區燒烤聚會,他喝酒後情緒激動,凌晨突然打算駕車離開,友人勸止不果,羅續登上一輛黑色私家車。27 歲男事主打開車門,大聲勸阻,但羅急速倒車及撞倒事主,兩度輾過事主再駛離現場。事主送院後證實不治,其他友人著羅自首,他一度拒絕,事發一小時後才折返自首,其酒精呼氣測試超標。

CAAR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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