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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姦印傭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強姦罪成 另一企姦罪一致不成立

男子否認姦印傭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強姦罪成 另一企姦罪一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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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 45 歲保險經紀被指 2021 年在家中兩度強姦或企姦印傭,案件周二(5 日)在高等法院由特委法官許紹鼎引導 6 男 1 女陪審團。陪審團退庭商議兩日後作出裁決,期間該名女陪審員因私人理由退出,陪審團餘下 6 男。

陪審團周三(6 日)以 5 比 1 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成,另一企圖強姦罪則一致裁定不成立。案件押後至 10 月 9 日再續,以候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屆時將處理辯方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被告步入羈留室前,有 3 名親友上前與他握手道別,其中有人說「撐住」、「唔好灰心」後拭淚離開。

被告一度准短暫保釋
待大狀解釋情況

辯方在裁決後稱可即日求情,許紹鼎則建議押後處理,因陪審團兩罪裁定一罪罪成,而兩者證供類似,他需時考慮如何理解(interpret)陪審團的裁決才判刑,同時擬索取報告。辯方提出休庭半小時,向被告解釋結果。被告獲准短暫保釋,直至再度開庭。

7 人陪審團在周二下午 2 時接受引導後退庭商議,延至晚上 8 時因尚未達成裁決,法官遂押後商議至周三再續,期間眾陪審員須留在法院,不得與外界接觸。至周三約早上 9 時半,庭上指女陪審員因私人理由退出,餘下 6 男陪審員繼續退庭商議。6 人至下午 2 時半達成裁決。

官解釋強姦罪
重點在女方是否同意性交

許紹鼎周二引導陪審團指,本案涉及強姦和企圖強姦兩罪,辯方不爭議事主 X 為被告印傭,亦不爭議二人曾性交,但提出性交前得到 X 同意。

許紹鼎續解釋兩罪定義及罪成門檻,指強姦即男子與女子非法性交,而「非法」意指女子當時並不同意。要構成罪行,一則男子知情女子並不同意,二則他罔顧(was reckless as to)女子不同意。前者指被告一定知情女方不同意,後者指被告不相信女子不同意。至於「同意」,意指女子有意識而自願與男子性交。

許續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毋須證明事主是否同意。假如陪審團認為被告有合理理由,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女方同意,則屬無罪。其中陪審團要考慮,被告供稱與 X 性交前曾喝酒,此會否影響被告是否知情女方同意。

官指企姦罪
涉是否做超出「準備」犯案行為

就企圖強姦罪,許指定罪門檻為男子有意圖強姦,而有意圖指他做出超出「準備」犯罪的作為,其餘尤其「同意」的部分,與強姦相若。許舉例指,超出「準備」的作為,包括男子有否脫褲,用陽具或手指磨擦女子下陰。

控方:事主有掙扎
辯方:得事主同意

許歸納控辯雙方案情。其中控方案情指,被告在 2021 年 7 月企圖強姦 X ,同年 8 月則強姦 X 。 7 月企姦事件中,被告被指在凌晨 3 時半突然出現在 X 床邊,舔其腳趾和以陽具等非禮她下陰致其驚醒,期間 X 有掙扎。8 月強姦事件中,被告被指再次出現在 X 房間,把陽具塞進 X 口中口交,再用陽具磨擦其下體,期間 X 有拒絕和掙扎。

至於辯方案情,許引述指 7 月事件,是 X 籌劃(initiate),意在藉性服務換取好處或酬勞,但因其妻突然出現而中斷。至於 8 月事件,被告不爭議曾與 X 性交,但指得到 X 同意,其後被 X 勒索若拒絕付費,會向其妻投訴。被告又稱,X 有動機誣衊(frame)他。而同意事實指,被告警誡下否認有強姦 X 。

被告被控強姦等兩罪

被告周家瑋(45 歲,報稱保險經紀)被指於 2021 年 8 月 10 日強姦女子 X,以及在同年 7 月 28 日企圖強姦女子 X。

HCCC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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