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立會選舉轉載杯葛投票帖文 官判囚兩個月:冇特別因素判緩刑

西九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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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首提堂認罪
案情指轉載並在原帖留言

首案被告林國偉(38 歲,保安員),另案被告黃華光(63 歲,保安員),兩人各自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兩人均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開庭前,兩人神情凝重、緊張。

黃華光周三選擇認罪。案情指,2025 年立法會選舉期為該年 10 月 24 日至 12 月 7 日,而黃在 10 月 20 日在 Facebook轉載,姜嘉偉煽惑他人不投票、杯葛選舉的帖文,並留下讚好,將帖文轉載到個人的 Facebook 頁面,而被轉載的帖文可被公開閱覽。

案情續指,黃亦在姜的帖文下留言,而該留言與選舉有關。裁判官陳慧敏質疑控方為何不將留言寫入案情,並要求控方披露。

控方呈上黃留言的截圖,官讀出內容:「自從疣痔吸㷫之後,已經完全忘記咗有投票呢件事!只係睇到一幫唔知邊撚度爆出來嘅太監奴材係度瘋狂兢吮,好撚嘔心!」

求情:不知轉載帖文會被公開
官:「唔知」唔係辯護理由

控方指,黃沒有定罪紀錄。黃自行求情提及現年 63 歲、已退休,先前從事電器維修。黃指,「我唔係好識點用 Facebook」,又稱平時會「睇 YouTube」,而案發時他只是「幫 Like 轉載」,而他「覺得(轉載)冇事」。

黃又指,他當時見該帖文「有黑武士嗰啲相」,認為照片「趣怪」,而他有朋友「好鍾意」,所以轉載。黃指,他「唔知一轉(發)好多人睇到」,以為 Facebook 就像 WhatsApp,經他轉載的內容只有朋友可見,直到廉署人員告知他被轉載的帖文「所有人睇到」。

官指,「『唔知』唔係一個辯護理由」,並指案件「非常嚴重」。黃則指,「我真係唔知」、「我真係冇叫人唔好投票」,並指他「手多」才轉載帖文。官續指政府以大量金錢、人力、物力去進行立法會選舉,斥「你竟然喺網上煽惑」。

官:寫錯別字「別有用心」

官押後至下午判刑,而下午開庭後指黃留言「疣痔吸㷫」寫錯別字似「別有用心」,是蓄意所為。黃回應,他當時正回應潘焯鴻的節目內容,因潘曾指宏福苑居民平時「搵唔到」候選人,他們「選舉先會出嚟」,留言是為抒發感受,無意「叫人唔好去投票」。

官要求黃解釋轉載的原因。黃指,他只是轉發相片,因為有舊同事喜歡「Cosplay(角色扮演)」,重申他「睇唔到(帖文的)字」,不知「轉發下就有罪」。旁聽席有一女子大叫「佢(黃)老花睇唔到字」後,被保安員阻止。官則指不會接納黃的說法。

官:以「Wong Li」留言隱身分
被告:係個女幫我開

及後官頒下判刑理由,指案件涉及選舉期間煽惑他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選舉是為了選出賢能,任何人都不能干預選舉進行,黃在社交媒體煽動屬加刑因素,因 Facebook 有廣泛的傳播性。

官續指,黃以「Wong Li」的身分留言,沒有用其真實姓名,意圖隱瞞身分。黃打斷指,「(帳戶)係個女幫我開」。官繼續讀出理由指,黃的行為會構成「高風險」,不能忽視,而黃的行為會影響選舉制度,法庭要判具阻嚇性的刑罰。

官將量刑起點訂於 3 個月監禁,黃認罪可獲扣減至兩個月,此外「冇特別因素判緩刑」。黃聽罷判決,面有難色返回羈留室。

另一人案件押後再訊

法庭周三(29 日)先處理林國偉的案件。控方廉署人員曾柏皓指已準備好答辯,但林希望將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林解釋曾尋求當值律師服務,但對方稱不適合代表此案,他希望押後 8 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陳慧敏指會給予林 4 星期時間,押後至 5 月 27 日再訊,批准林以 1,000 元、不得離港的條件保釋。

兩人被控煽惑投白票或不投票

林國偉涉及的控罪指,林於或約於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在選舉(即 2025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Facebook 上就一則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29 日的貼文發表發言,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黃華光涉及的控罪指,黃於 2025 年 10 月 24 日至 12 月 5 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在選舉(即 2025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Facebook 上展示一則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15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WKCC1975-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