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19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處理 上訴庭:曾揮動光棒似帶人逃跑

王若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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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曾跑向警察或顯示無辜

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及譚耀豪審理。答辯人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律政司陳詞時指,原審法官裁決時未出現「盧建民案」判例,而原審法官似乎「割裂式」考慮證據,沒有對環境證據給予足夠比重。律政司又指,若法庭裁定答辯人透過支持的方式參與非法集結,他是否有逃跑已非關鍵,其後警員持長槍跪頸制服答辯人的過程亦不重要,認為法庭毋需考慮。

判詞引述雙方立場,當中答辯人王若詩一方接納,王事發時管有索帶、手套及防毒面具等裝備;在他不出庭作證及在疊加效應下,可構成壓倒性證據作出推論,但答辯方指他事發時曾跑向警察,可顯示屬無辜路人、並無犯事。

判詞:曾揮動光棒似帶領他人逃跑

判詞分析指,在翻看錄影片段後,可見當警方採取驅趕行動後,有人群從彌敦道轉入山東街逃跑,王當時在人群中揮動光棒,似是帶領其他人逃跑。

雖然王轉身逃跑前,曾跑向警隊方向,但當時警方是以「兩面包抄」方式驅散人群,故單憑王曾走向警方,又沒有出庭作供下,答辯方指他可能是「無辜在場旁觀者」並不合理。此外,當警方驅散時,有其他人站在一旁,未有逃走,王當時揮動光棒,看似帶領其他人逃跑,非無辜旁觀者的作為。 

判詞:疊加效應下可證非法集結

判詞又指,考慮到王的衣著裝扮及裝備,他在警察驅趕後短時間內被捕,即使他並無逃走,在疊加效應下,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即王參與非法集結。判詞又指,控方即使不依賴王逃匿的證據,仍能成功舉證。上訴庭認為,原審官在答辯人不作供情況下,替他想像逃匿理由,有違常理。

就禁蒙面法控罪,答辯方早前主張,非法集結在警方驅散的一刻結束,亦無證據顯示答辯人何時開始戴口罩。判詞指,警方開始驅散前,有人在彌敦道集結堵路。從影片可見,王從馬路跑上行人路,顯示他在驅散前正身處非法集結的人群中。而王沒有出庭作供,如答辯方指他在警方開始驅散後至他被捕期間,才戴上口罩遮蓋面部並不合理。不論王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原審官亦應獨立考慮他是否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原審官斥警長毫無誠信

答辯人王若詩(起訴時 46 歲,報稱無業)在 2021 年 7 月被裁定各一項「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就王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於 2021 年 7 月裁定兩名被告王若詩、陳瑞文無罪。其中針對王若詩逃跑,遭警長持長槍跪頸制服的案情,法官認為王根本不知道警長用槍指住他有甚麼意思,他回頭跑是人之常情,「一係怕死唔想死喺長槍下,一係唔想被控阻差辦公」,又斥警長「在鐵證如山下仍不承認跪頸,明顯係吹牛的人,毫無誠信可言」。

CACC14/2024(DCCC25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