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的士司機被控今年 6 月 5 日在牛頭角吸食氯胺酮並駕車,他早前承認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周一(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個月,停牌 5 年。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官指被告認罪,另有相類同案底,戒毒所報告亦提到被告不宜被判入戒毒所,故監禁無可避免。官採納 6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另須停牌 5 年。
控罪指涉氯胺酮
被告李劍文(54 歲),報稱的士司機,被控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6 年 6 月 5 日,在九龍牛頭角偉業街近欣業街,在道路上駕駛一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 UH2425 的的士,而當時他的血液含有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附表 1A 的指明毒品,即氯胺酮。
KTCC113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