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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街坊爭執打鬥罪成罰200元 前區議員上訴被駁回

與街坊爭執打鬥罪成罰200元 前區議員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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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觀塘區議員龔振祺被指於 2021 年 6 月,在其油塘辦事處外,與一對夫婦爭執及碰撞。3 人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夫婦早前獲准簽保守行為及撤控,龔振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200 元。龔振祺不服定罪提上訴,法官陳仲衡周五(13 日)在高院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龔振祺從本來靜止、沒有人作出暴力行為情況下,主動突然使力,以上身碰撞證人。而夫婦二人僅以言語挑釁,縱使他們態度惡劣,但沒有使用武力,龔難以自衛作為辯解。法官指,本案證據已足以按無合理疑點標準證實控罪所有元素,裁決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駁回定罪上訴。
涉案夫婦獲准簽保守行為及撤控

上訴人龔振祺於 2022 年 7 月 14 日,被裁判官劉淑嫻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成,罰款 200 元。案件原有 3 名被告:陳志剛(50 歲,裝修工人)、連少芳(49 歲,家庭主婦)及龔振祺(30 歲,前區議員),指他們於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油塘高怡邨高遠樓地下區議員龔振祺辦事處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陳志剛與連少芳為夫婦,早前獲准簽保守行為及撤控。

龔振祺上訴時親自應訊,提出 3 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錯誤闡釋影片,從而錯誤裁定他有攻擊陳志剛。而他與陳志剛均沒有攻擊對方的意圖,陳的妻子並無出庭作供,故原審裁判官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二人行為構成「打鬥」。裁判官忽略他當時的實際情況,錯誤否定他「踏前以製造空間」的說法。龔指案發時他感到緊張和受驚,不可能從容判斷環境。

官:龔主動突然以上身碰撞對方

法官認為,片段清楚顯示龔振祺蓄意用力推撞陳志剛,而非他聲稱僅僅「踏前」。而且根據片段可見,龔左肩首次碰撞陳志剛前,雙方均站立在原地,且無任何肢體接觸或糾纏。龔從本來靜止、沒有人作出暴力行為情況下,主動突然使力,以上身碰撞陳志剛。而陳氏夫婦案發時的態度,顯然屬粗暴、挑釁,二人緊貼龔之後的推撞,明顯屬故意報復而非出於自衛。裁判官亦清楚否定龔「沒有意圖打架」的說法,完全符合片段。

官:龔明知空間不足仍向前踏步

法官提及,案發時陳氏夫婦僅以言語挑釁,縱使他們態度惡劣,但除謾罵龔振祺外,始終沒有對龔使用武力,龔實難以自衛作為辯解。而陳與龔近距離對峙,龔挺起胸膛踏步向前,雖然他雙手放背後,但明顯地側起上身傾前撞向陳志剛。龔明知和陳的空間不足,仍向前踏步,有撞到陳的危險。龔魯莽地如此做,以左肩撞向陳,裁判官裁定這已構成毆打。

此外,法官認為片段不見龔有驚惶失措的表現,他一直以強硬態度應對陳氏夫婦的挑釁,與「驚惶失措」四字扯不上關係。而龔的右及後方均有空間可讓他離開現場,故他撞前「以求出路」的說法並不成立。

HCMA27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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