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浚鋒煽惑投白票罪成 獲批終極上訴許可爭議控罪是否合憲 明年5月聆訊

蘇浚鋒煽惑投白票罪成 獲批終極上訴許可爭議控罪是否合憲 明年5月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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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一方稱和平倡議運動
不應構成刑事罪

申請人蘇浚鋒周五沒有到庭,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並由詹陳詞。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並由黎陳詞。許可聆訊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負責,主要由李義提問。

詹鋌鏘指,涉案的舉動是一種和平倡議運動,它不至於煽惑仇恨或暴力,亦不是一種刑事罪行。法官李義指,據控罪詳情,它針對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並刑事化煽惑他人投無效票的舉動,問詹是否爭議控罪有否合乎比例等?詹表示申請方亦關注有否合法目的。

詹指,雙方分歧在於鼓勵人投白票是否干預選民意志的受禁行為(prohibited act)。申請方認為,因不同政見鼓勵他人票投不同陣營的參選人,與鼓勵他人投白票,兩者都涉政治主張,而杯葛選舉的背後,可能是考慮合法性、環境友善因素等,質疑為何鼓勵人投票是合法,鼓勵人不投票則屬違法。

高院拒納海外案例
申請方:情況不足以完全忽視

詹亦就下級法院的裁決陳詞,他引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判詞,姚認為條例的本地立法背景非常獨特,故海外案例未必適用。

李義指詹的論點的意思是,世界各地都有其獨特背景。詹同意,指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其獨特的歷史和立法背景,因此所謂的「獨特性」,本質上不足以構成完全忽視海外案例(so-called uniqueness per se cannot sufficiently to completely disregard the oversea jurisprudence),法庭要解釋為何香港的情況獨特至容許這樣做。

李義指,明白詹的說法是不反對香港曾發生 2019 年事件,但仍要考慮海外案例及相稱性等。詹說,如法庭接納不應完全拒納海外案例,則可參考申請方呈遞的案例。

黎嘉誼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左)周五到終審法院出席聆訊。(《法庭線》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條例有合法目的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陳詞前,法官李義指雙方分歧在於涉案控罪是否合符相稱性,問律政司一方在如何判斷具合法目的、是否合符相稱性等,有否陳詞?

黎指已在書面陳詞交代,重申立法會因應 2019 年情況,通過條例改善選舉制度(improve the electoral system),便是條例的合法目的。

法官霍兆剛指,本案條例對言論自由施加一定限制,亦制定了刑事罪行,而有關限制適用於所有香港人,有關限制是否合乎比例等,能否構成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黎答他沒有肯定的答案,重申條例的立法背景是 2019 年以至往後幾年,都有「反華勢力在香港引發混亂」(the anti-China force causing chaos),而此獨特背景,提供了基礎讓法庭不考慮海外案例。

3 官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雙方陳詞歷時約半小時。3 名法官其後退庭商議約 2 分鐘,宣布就兩項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涉案控罪有否不合憲地侵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上訴」?何時需要「上訴許可」?

原審裁控罪合憲

申請人蘇浚鋒(被起訴時 23 歲)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蘇浚鋒原不認罪,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審訊時,辯方爭議控罪違憲,收窄言論自由,並指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是正當參與方式,和平理性表達意見,並無不妥。辯方又指,條例並無合法目的,只會消滅反對政府的聲音,被告應獲撤控。

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定控罪合憲,指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改為認罪,被判囚 2 個月、緩刑 18 個月

高院駁回上訴 拒批證明書

蘇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亦指沒有證據證明,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干擾選舉。

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 2025 年 3 月駁回上訴,指限制有合法目的,以確保選舉公平公開,並同意所施加的限制屬必要。官又指,煽動投反對票,不但令選舉過程變得無作用,也會影響議會民意代表順利過渡,指原審裁定相關條文並無侵犯上訴人的言論自由及平等權利,沒有出錯。

蘇同年 5 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並由大律師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庭上引用「Teslenko and Others v Russia」一案,案中被告因呼籲選民在總統選舉中棄權,被指為選民參與投票過程製造障礙而被起訴。惟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呼籲棄權投票是一種政治表達,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

法官姚勳智即日拒絕批出證明書,翌月頒判詞指,本案控罪毫無疑問是合理,因控罪制定時,本港經歷了危及憲制、政治秩序的嚴重動亂和社會事件,引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本港完善選舉制度,再由本地立法會經充分辯論和討論制定立法,重申一個正常和順暢的選舉制度,對香港的繁榮安定至為重要。

FAMC14/2025(HCMA457/2023、WKCC26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