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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借職員手帳予羈留者、助尋人取煙 前懲教助理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被指借職員手帳予羈留者、助尋人取煙 前懲教助理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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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炳燊。

案情指,被告蔡炳燊案發時為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駐守低度設防院所「大潭峽懲教所」 (下稱大潭峽),該院所用於關押根據《入境條例》被羈留的成年男性。

案情續指,懲教人員可使用署方配備的電子手帳,進出署方系統查閱機密資料,包括羈留者個人資料、相片、案件詳情及各羈留者所在囚倉位置。而署方規定懲教人員不得容許他人使用其已登入帳戶操作手帳。

案情:被告協助兩倉羈留者
通訊及傳遞香煙

案情指,案發日 2022 年 5 月 1 日晚約 8 時半,被告當值巡邏大潭峽時被閉路電視拍到,他從特別組囚倉內羈留者 Sandeep Singh (下稱 S.S.)處收取字條後,把其電子手帳交予 S.S. 然後離開, S.S. 則獨自瀏覽該手帳。約 2 分鐘後被告折返, S.S. 向他展示屏幕,被告再取回手帳。

案情續指,被告其後應 S.S. 要求,看著手帳屏幕找到身處另一囚倉的 2 名羈留者,並傳遞 S.S. 的紙條,該兩名羈留者遂傳遞白色包裝物予被告,被告再返回特別組囚倉交予 S.S., S.S. 拆開並取出香煙吸食。

案情指,被告約半年後,即同年 11 月 25 日被廉署拘捕,警誡會面下被告確認羈留者不得接觸或操作該手帳,又承認他曾協助羈留者傳遞字條通訊,而他知「那是不對的」。至 2023 年 4 月,被告辭職離開懲教署。

案情亦引述《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懲教署人員不得將未經授權物品傳遞予犯人,亦限制人員為不正當目的而與囚犯通訊。

辯方指被告已因案引咎辭職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33 歲,在 2016 年加入懲教,至 2023 年因本案引咎辭職,現於私人屋苑會所任職,月入約 1.5 萬元。

石稱歸納求情信,稱被告自小樂於助人,尤其貧困、弱勢社群及動物,「今次單案係好不幸地,由呢個優點牽涉出嚟」,指本案事主是待遣反羈留者,而非定罪人士,品德或品格上未見有保安威脅,被告出於「幫到就幫」精神,巡倉時見羈留者欲問另一羈留者取香煙,就順道協助。

石續稱,辯方接納向羈留者提供涉案職員電子手帳,或釀羈留者資料外洩等保安風險,但強調借出手帳時,被告因人有三急,暫交手帳予羈留者找出另一人位置,過程僅約幾十秒,風險相對案例低。

石又稱,本案與同類案有別,被告非濫用職權(abuse of power),而是不當運用權力(misuse of power),即不涉及誠信或假資料問題,亦沒利用公權力使個人或親友得益。另懲教署本身容許羈留者食煙,而在懲教所環境下,懲教人員與羈留者保持友好關係,有利秩序管理,形容做法「完全係一片善意」。

石冀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稱被告「作為懲教前職業,面對可能要返返去(懲教所),個感覺絕對唔好受」,他因此更加知錯和有悔意,此後也不能再任政府工,再沒重犯機會。

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被告蔡炳燊(33 歲,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懲教署早前口頭回覆查詢稱,被告已離職,並指基於私隱,不便透露被告是被革職抑或自行離職。

控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於 2022 年 5 月 1 日,在位於柴灣大潭峽懲教所,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 ,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即容許一名羈留者(即 Sandeep Singh) 操作懲教署發給他的電子手帳,及取閱儲存於該電子手帳內的機密資料,以尋找另一名羈留者的所在位置;以及在 Sandeep Singh 的要求下,尋找另一名羈留者,以取得一枝香煙。

ESCC21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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