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非禮及強姦未成年親女罪成 45歲男子提定罪上訴

被控非禮及強姦未成年親女罪成 45歲男子提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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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非禮親生女兒罪成

上訴人 T.S.O.(判刑時 45 歲)被控 6 罪,包括各一項強姦、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 4 項猥褻侵犯罪,全部涉及同一名事主、其未成年親生女兒 X。控罪則指,他涉於 2016 年至 2018 年向未滿 16 歲的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2018 年至 2023 年四度非禮 X;2019 年強姦 X。

案情指,非禮事件最早發生於事主約 6 至 8 歲、就讀小一時,被告涉對她摸胸、強逼口交,另在她小二至小三時,再次強逼她口交並強姦她。綜合庭上,被告自被捕起一直還押,他與事主的生母亦於 2023 年離婚。

被告其後否認全部控罪,事主須出庭作供。經審訊後,除一項非禮罪外,其他 5 罪全數罪成。

法官譚耀豪今年 9 月判刑時,指被告曾於 2003 年,即在 22 歲時,在家中睡床上,侵犯仍是女童的胞妹,涉手摸她胸部及下體,由胞妹向教友披露事件揭發。當時他不認罪,審訊罪成判監 9 個月,「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CACC396/2025(HCCC2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