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男子被控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以摺刀刺傷警員手臂,其後他承認暴動等罪,判監 5 年。受傷警員對他提出傷亡訴訟索償,案件今年 10 月 26 日審訊,以評核賠償額。
原告代表律師周一(29 日)申請延長呈交文件期限 7 天,稱出於疏忽沒為意期限。區院法官羅麗萍批准,但指被告沒提出申請,他甚至「基本上無 defence(辯解)」,但案件仍要押後 7 次、用 3 年才能排期審訊,直言情況「連埋你哋疏忽,簡直真係匪夷所思」。
官又說,留意到同一律師行處理同類案亦涉拖延,要求原告方下次交代原因,而就今次申請,律師行須向被告支付訟費。
原告方:申延期交文件
願承擔訟費
本案原告為 Lui Chun Kit,周一由「陳、陳律師行」的律師代表應訊,本人沒有出席。被告 Wong Kwan Wa(黃鈞華)亦未有到庭。是日聆訊源於原告一方向法庭申請延長 7 天期限,讓其呈交「損害賠償陳述書」。
法官羅麗萍就此問,「點解?咁簡單嘅事情,原因係乜嘢?」原告方的律師表示是「疏忽」,稱律師行沒為意交文件期限,直至近來準備審訊文件才發現有錯。
法官遂問,訟費由誰負責?律師答會由原告律師負責支付給被告。官問律師是否確認,若是則會頒發「虛耗訟費」命令。律師稱希望以「簡易計算」方式(summary accessment)處理。
官質疑,此做法將變成由原告支付,「點解要原告支付?如果係律師行問題,點解要佢負責?」律師澄清是會由律師一方負責。
官:用 3 年排期審匪夷所思
官聞言表示,「呢件案簡單不過,我真係睇極都唔明點解(延期)」,指原告提告的傷亡訴訟事件,是事發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的「社會事件」。原告 2023 年 5 月入稟,申索賠償的事項只有兩項,同年 10 月便已向法庭存檔刑事案的判詞、交代原告在該案勝訴的結果,惟「兩個 item 都搞 3 年先可以審訊」,期間要進行 7 次「按清單覆核聆訊」(checklist review,民事案件匯報進度的程序)才能讓法庭排期審訊,「連埋你哋疏忽,簡直真係匪夷所思」。
官提到,該兩項原告申索賠償的事項,分別是「痛楚與痛苦」(pain and suffering)及「喪失工作能力」(lost of earning capacity)。官就前者表示,原告的申索金額高,他病假時獲僱主全額支付薪水;就後者,官指原告亦提出事件影響其晉升機會。
官要求原告方交待延誤原因
官續指,「你哋律師行唔止做呢件 se case(指 social event、『社會事件』案件),之前嘅案件都唔明點解拖咁耐。咁簡單嘅案件,被告人基本上無 defence(辯解)⋯⋯點解會有 7 次嘅 checklist review?原因係乜嘢?係原告定係被告嘅不作為而引致?」
官追問律師行是否已委聘大律師代表審訊。律師表示已聘大律師劉柏希。官遂要求屆時由劉代表解釋為何會有此等拖延。
官續表示,「直到今天,仲有一啲⋯⋯2019、2020 年社會事件嘅案件仲未處理呢,根本呢係完全呢係唔應該嘅」,而本案牽涉 7 次「按清單覆核聆訊」是「好奇怪」的情況,因被告沒有提出抗辯,也沒提出申請,「點解拖咗咁耐呢?」官說法庭要了解情況,以判斷訟費。
官最後批准原告律師的延期申請,指訟費由律師負責向被告支付,並特別註明「原告律師承諾不向原告人收取有關訟費」。
入稟狀:原告受示威者襲擊
入稟狀指,原告在 2020 年 7 月 1 日, 應僱主指示在銅鑼灣進行人流管制。下午約 4 時 12 分,原告與其同事,在銅鑼灣道對抗一班涉逾 300 人的非法集結,當時亦有示威者在他人佔領主要幹道時,留在行人路,而示威者亦無視「藍旗」的警告,繼續逗留。
原告在行使其職責、拘捕一名示威者時,被其他示威者包圍,他們嘗試搶奪被捕人,期間原告遭本案被告黃鈞華以軍用摺刀插向左肩、左肘等令其受傷,要送至律敦治醫院治理。
被告刑事案認暴動 判監 5 年
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是 2020 年的「維園刺警案」。案發時 24 歲被告黃鈞華在 2022 年承認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其後判監 5 年。案情指他在警員拘捕其他人期間,衝前用軍用摺刀插向其左上臂,令他當場血流如注、不支倒地,黃其後逃去。
案情亦提到警員的傷勢,指他在急症室被診斷出其左肩 2 厘米肌肉撕裂,再轉送東區醫院矯形及創傷外科。法醫指警員或因肌肉受傷,不能舉起左臂,他獲批 106 日病假,期間接受 20 次物理治療。他改駐守公共關係科,執行辦公室職務。
區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則提到,警員有傷口嚴重感染包括全身性敗血症,日後不能到心儀的衝鋒隊工作,對事業有長遠影響。
黃鈞華的求情則提到,他在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其後在機管局等任職,對犯案感懊悔。
DCPI1378/2023(DCCC189/2021、DCCC210/2021、DCCC8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