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名護理學生否認兩項暴動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年半。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二(27 日)在高院上訴庭審理。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入理大的意圖是想急救,幫助可能受傷的人。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必然會知道,理大內的人必然是佔據的人士。法官潘敏琦亦稱,「佢不請自來,你明知嗰度生事,無論你為個人原則咩都好……你都係深入虎穴。」彭偉昌又指,「你話想拎急救經驗,要急救經驗你去單車徑啦,俾催淚彈醃眼、俾子彈打……呢啲經驗攞嚟做咩嘢?」
3 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上訴人鍾泯浚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沈嘉琪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曾稱本著護士精神救助傷者
上訴人於原審階段時出庭供稱,當時修讀護士課程 2 個多月,因想爭取臨床急救經驗,本著護士守則及精神,幫助在理大可能受傷的人,於 11 月 17 日進入理大;惟其後覺得情況混亂,打算離開不果,且有黑衣人叫人不要離開,說「邊個走便打邊個」,最終於翌日早上離開理大。
官重提「醫護兵」稱急救員不等於中立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入理大的意圖是想急救。法官彭偉昌引述原審裁決,指上訴人「沒有責任不請自來進入理大。他明顯地是去支援,鼓勵理大內的暴動人士。他以行動來顯示他是這場暴動的實則參與者。」
彭偉昌質疑,上訴人必然知道理大內的人是佔據的人士,又指曾處理一宗有關急救員的上訴案件,「醫護兵嗰樣嘢好似(係)我寫,救過平民咁又點?」法官潘敏琦亦指,「佢不請自來,你明知嗰度生事,無論你為個人原則咩都好……你都係深入虎穴。」
法官彭寶琴亦稱,原審裁決提及激進人士進佔理大,理大職員返工亦困難,但上訴人作為外來人、排除萬難入理大,「如果唔係點解黑衣人唔截停查詢佢,會唔會根本佢哋就係一伙?」
官:「點解唔幫警察?」
彭偉昌續稱,當時紅十字會、政府救護員、無國界醫生等都不在理大內,「常識話你知,主要係嗰啲人(示威者),同記者嗰啲啦」,「你話想拎急救經驗,要急救經驗你去單車徑啦,俾催淚彈醃眼、俾子彈打…呢啲經驗攞嚟做咩嘢?」
潘敏琦另就上訴人供稱 11 月 17 日下午進入理大時「氣氛平靜,未見衝突」,質疑與事實不符,指有警員腿部中箭、面部被鋼珠射中等,問上訴人「點解唔去另外嗰邊,幫核心外圍嘅人?點解唔幫警察?」
官指原審已裁定入理大為支援
上訴方稱明白法官的關注,但指上訴人有出庭作供,而他亦曾供稱入理大的原因,沒有意圖鼓勵暴動。潘敏琦則反駁,原審是最終裁斷者,有權拒納被告的證供。上訴方則指,原審需要充分考慮環境證供,而其立場是認為原審的考慮有所遺漏。
彭偉昌反問「點講原審無考慮?」指原審已裁定上訴人進入理大是為了支援。彭寶琴亦稱,原審有作出其分析,原審指上訴人「只有初步急救知識,不能真正處理,或急救受重創的人」,「幫人沖身、幫人用生理鹽水沖眼、扶持一些受輕傷的人,是支援的作用較大。」上訴方重申,需考慮上訴人的心態及意圖。
彭寶琴再反駁稱,原審有作考慮,指原審裁定「他是這場暴動的實則參與者」,分析就是上訴人進入理大作醫護工作,其背後意圖或造意就是支援黑衣人,而其他案例亦已指出,此舉已屬參與暴動。
官:問心無愧可離開理大
「大叫『我係急救員』」
上訴方另稱,原審錯誤引述上訴人的證供,如提及上訴人將其貼上紅色十字的白色頭盔放在身邊,但同時提及「那時 17 人都是在逃避追捕,同一條船,各自把不少東西棄掉在黑色膠袋內」,指原審的引述有誤導,以為是放入膠袋內。
彭寶琴指,既然上訴人進入理大是為了急救,「咁咪堂而皇之,理直氣壯戴住頭盔…甚至可以舉起雙手行出嚟㗎嘛,你可以大叫『我只係義務急救員,我並非參與暴動』」。彭偉昌亦稱,原審意思並非指明上訴人將頭盔放入膠袋,「講緊嗰堆人…十幾人卸嘢呀」,並問上訴人當時為何不戴頭盔?上訴方解釋,因他當時擔心被「私了」。潘敏琦亦稱,「如果佢問心無愧,理應戴住頭盔,甚至大叫『我係急救員』。」
上訴方重申,原審不信納上訴人一部分證供,仍要考慮其他部分內容;另指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指上訴人蓄意留守,但上訴人下午 3 時許進入理大時並非不合法,其後他於 6 時半已想離開但不果,故他並非想蓄意留守。
官駁回上訴申請、稍後頒下理由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的裁決有提及上訴人想離開不果,但沒再找方向離開,「反而他在理大四處流連,更有時間在飯堂食飯,在急救室小睡」,故認為需審視前文後理。律政司一方另稱,承認事實已提及,白色頭盔是放在黑色膠袋旁。
3 名法官聽畢陳詞後休庭 5 分鐘,宣布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定罪,稍後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案件原涉 8 被告
被控兩項暴動罪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梁子揚(25 歲,港大學生)、鍾泯浚(32 歲,學生)、郭志帆(24 歲,無業)、許寧軒(20 歲,中大學生)、李嘉希(20 歲,大專學生)、馬嘉惠(27 歲,護士)、嚴家朗(28 歲,汽車美容技師)及張達榮(20 歲,學生)。
8 人被控兩項暴動罪,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各被控於或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梁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鍾、郭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李嘉希、張達榮認罪,被判入教導所;許寧軒及梁子揚開審前承認涉及科學館的暴動罪,涉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梁另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二人分別被判囚 15 個月及 18 個月;嚴家朗、馬嘉惠及郭志帆審訊期間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承認一項涉及理大外的暴動罪,被判監禁 16 至 19 個月。 律政司不滿 5 人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但被駁回。
CACC6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