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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青年法院外向警吐口水 認襲警判囚 10 周 官:行為侮辱挑釁

輕度智障青年法院外向警吐口水 認襲警判囚 10 周 官:行為侮辱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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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流水式集會」案去年 4 月 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26 歲輕度智障青年被指於法院外衝紅燈,遭警方截查時以身份證拍警手掌,又兩度向警吐口水。被告周一(29 日)在開審前承認 3 項襲警罪及一項不遵守交通燈過馬路罪。裁判官陳慧敏周二(30 日)判被告監禁 10 周,罰款 600 元。

裁判官指,即使被告沒有對警員構成實質傷害,行為極具侮辱及挑釁性。而被告吐口水,是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顧,亦令抗疫努力白費。對於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的智力問題,指他當時情緒失控,裁判官引述報告指被告入院後情況良好,認為病情對他影響有限,又反問若情緒激動可作為減刑理由,「呢個世界就會好混亂?」
官:吐口水令市民抗疫努力白費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發當日是 「818 案」的判刑日,被告被警員發現衝紅燈後,誣蔑警員打人,挑釁警員打架等,行為或挑起現場人士情緒,風險不容忽視。

裁判官續指,被告刻意脫下口罩吐口水,案發時疫情仍未受控,隨時出現變化。被告的行為置香港市民生命安全於不顧,亦令市民及醫護人員的抗疫努力白費。

辯方:被告智力有問題 官:對被告影響有限

至於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的智力問題,裁判官參考醫療報告後,認為病情對被告的影響極有限。裁判官引述報告指,被告於去年 3 月因與女友分手而入院,及後胃口及睡眠情況良好,並獲港鐵聘用,希望出院工作。當時他沒有不正常的思想,醫生亦沒有為他處方藥物。

裁判官續指,案發當日為特別判刑日,被告在人流多的地方,明知被警員截查,仍在眾目睽睽下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漠視法紀,行為絕對嚴重。雖然被告沒有對警員構成實質傷害,但行為極具侮辱及挑釁性,對警方執法權帶來絕對挑戰。

裁判官就每罪以 10 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日認罪獲扣減 5 份 1 刑期,兩項襲警罪其中一星期分期執行,三罪共判囚 10 星期,另就衝紅燈傳票罰款 600 元。裁判官宣判後指,希望被告得到教訓,懂得克制及尊重他人。

求情:被告患輕度智障 不懂管理情緒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輕度智障,自 13 歲於精神科求診。他重讀中二多年,最終於夜校完成中六課程,今年 8 月完成一個護理課程。被告自小與朋輩家人關係差,不懂管理個人情緒,判斷力及解難能力差,斷斷續續要覆診。案發時環境混亂及嘈吵,令被告有過大的反應,「好似失控咁」。

辯方強調,被告當日並非到法院旁聽聲援,只是相約朋友用膳時路過,但因為見到一名男子與人口角,便衝動「加把口」,再發生衝紅燈及襲警等事件,被告現已知錯。

辯方另呈上多封求情信,其父母在信中怪責自己沒教好被告,被告則希望向受襲警員道歉。

辯方:被告情緒激動犯案 官:若可減刑將世界大亂?

至於被告為何於開審日才認罪,辯方解釋,被告的女友於今年初自殺身亡,影響他的情緒,他亦一直不敢面對案件,至開審前經考慮下知道犯錯,故承認控罪。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因情緒激動而犯下三項控罪,刑罰可同期執行。惟裁判官質疑,呈堂片段顯示,警方不斷警告被告,但被告仍不為所動,令事件一步步升級。裁判官又反問,若情緒激動可作為減刑理由,「呢個世界就會好混亂?」

案情:被告向警吐口水 身份證打警手掌

案情指 2021 年 4 月 16 日中午 12 時半,有一名男子與另一群人在法院外爭執,該男子打算離開時,被告盧嘉文(26 歲,無業)尾隨他問:「你係咪藍絲?走嚟呢度踩場!」警員護送男子離開,並發現被告過馬路時衝紅燈,於是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拒絕並大叫:「救命!警察打人!」又向警員稱「夠膽就隻揪!」

被告拉下口罩,右手舉起身份證再打向警員陳俊馮的手掌。被告被制服後,向警員吳嘉輝吐口水,並在警車再向陳俊馮吐口水。

WKCC 144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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