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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刑期上訴被駁回 維持判囚15月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刑期上訴被駁回 維持判囚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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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終極勝訴
鄒恢復定罪

鄒幸彤在本案中,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煽感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原審時,她質疑警務處長對 2021 年六四集會所發出的禁令不合法。裁判官陳慧敏於 2022 年 1 月裁定她罪成,以判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因保釋期間犯案等加刑 3 個月,共判監 15 個月,部分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總刑期 22 個月。

鄒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 2022 年底裁定她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終審法院於 2024 年 1 月裁定律政司一方終極勝訴,恢復鄒幸彤的原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高院原訟庭審理。據當日庭上指,鄒尚餘約 4 個半月刑期;她終極敗訴的數天後,申請刑期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正式服刑

上訴方:本案較案例情節輕
但量刑起點相若

上訴及答辯雙方,其後以書面處理刑期上訴理據。按判詞引述,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裁定本案案情嚴重,亦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致判刑明顯過重。

對於裁判官引用「潘榕偉案」,上訴方批評兩案雖涉煽惑罪行,但本案情節較潘案輕,因潘案涉煽惑他人干犯含暴力的非法集結,又以警方設施為目標,罪責屬「極嚴重」;相反,本案煽惑的集結不涉暴力,而是和平宣洩不滿、行使言論自由,量刑起點卻與潘案的 15 個月相若。

上訴方又指,裁判官錯誤認為鄒幸彤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故加刑 3 個月至囚 15 個月,但另一案件為傳票案件,故不涉保釋時犯案。

上訴方:案發、量刑時情況有別
法庭應平衡兩者

上訴方另引歐洲人權法院案例,指組織和平集會縱違法,一般不應判監,以免對參與和平示威者產生寒蟬效應,又指判刑時除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情況,亦要考慮量刑時社會狀況的改變,以免刑罰過分嚴苛。

上訴方提出,案發時新冠疫情已放緩,政府亦逐步放寬防疫措施,故裁判官稱鄒幸彤的行為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顧,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

上訴方續指,案發時《國安法》已通過、政府已發新聞通告等,裁判官沒客觀或合理事實基礎,認為煽動會造成大量人群聚集,過往的六四集會出席人數亦不能作準,鄒當時亦估計「更大可能係得番小貓三四隻,甚至得我一個添」。

上訴方:控檢定罪對悼念六四造成寒蟬效應

上訴方亦指,六四集會具特殊歷史背景,有別於其他和平集會,已在香港舉辦逾 30 年,是中國境內唯一可舉行大型悼念六四活動的城市,亦是一國兩制中,標誌香港獨立法制的象徵活動。2020 年前,每次參與人數以萬計,

上訴方稱,法庭不應對鄒幸彤的政治信念表態,但應考慮檢控定罪,會對悼念六四此一有別於一般集會所造成的寒蟬效應。

律政司:12 處案情嚴重

律政司一方則指,按「潘榕偉案」及「黃之鋒案」兩案的法律原則,本案至少有 12 處嚴重情節,例如鄒幸彤身為公眾人物,公開煽惑他人犯法,對潛在參與者有極大鼓動效果;在網上公開煽惑,覆蓋人數眾多;另又特意選特別日子公開煽惑他人參與集會,明顯是想吸引更多人注意。

律政司續指,鄒幸彤公開煽惑,但沒安排防疫措施,完全妄顧公眾安全;如有人確診,衞生署根本沒法追蹤源頭。即使是支聯會,也不能提出切實可行的防疫措施,以防病毒傳播等。律政司因此認為,本案嚴重性與潘案相若,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律政司:過往六四沒新冠病毒威脅

對於上訴方稱,六四集會過去多年皆和平、有特殊意義等,律政司一方指,2019 年或之前的六四集會,均沒受新冠病毒威脅。法庭判刑時,應衡量犯案時處境及煽惑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即使沒嚴重社區爆發,仍可作阻嚇性刑罰,故裁判官的量刑沒過重。

律政司另認為,上訴方稱鄒幸彤非保釋期間犯案一說,完全站不住腳,批評她是妄顧法紀、重覆犯案。

官:終院裁定集會禁令必要
稱疫情不嚴重不構成上訴理由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她完全認同律政司的理據,指終院在處理本案上訴時,已裁定警方因新冠疫情嚴重而發出禁令,是必要及相稱,故上訴方不能以新冠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她批准刑期上訴。官另不接納鄒幸彤另案是傳票罪,因而沒觸及保釋一說。

法官又指,她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判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鄒因保釋時犯案加刑 3 個月亦無不當之處。裁判官裁定部分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亦屬恰當。法官認為,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判刑,因此駁回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審 15 個月刑期。

終院法官觀點現分歧
惟達一致結論

終院於今年 1 月裁定律政司定罪上訴得直,5 名大法官對於被告可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分成兩大陣營。但眾官結論一致,判律政司勝訴,恢復鄒幸彤原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裁定。(詳見報道

當年與警方接洽的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向《法庭線》指,曾按當時政府的防疫規定提出措施,警方亦有提出問題,但沒回應擔憂,或提出條件。《法庭線》另翻查近期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及集會,大多要求主辦方協助識別參與者身分等,例如參與者需持小旗、穿指定衣飾、貼上貼紙等。(詳見報道

HCMA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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