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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就候召制度向醫生支付賠償金 終院一致裁定應予課稅

醫管局就候召制度向醫生支付賠償金 終院一致裁定應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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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款項是否屬於
「從受僱工作所得入息」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上訴人為稅務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馮庭碩代表;答辯人為梁家騮,由大律師伍國賢代表。

本案爭議在於,根據《稅務條例》第 8 條,當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令他們喪失合約規定的權利,僱主向僱員支付的款項是否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終院裁款項屬「受僱工作所得入息」
梁「以僱員身分行事或任職僱員」

終院引述案例指,在衡量款項是否應予課稅時,應考慮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目的,是否因納稅人「以僱員身份行事或任職僱員」、以往曾提供服務、或作為他簽訂或維持合約以繼續提供服務的誘因。而稅局一方認為梁所獲款項屬於「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因此需予課稅。

首先,就相關款項是否屬於「以僱員身分行事或任職僱員」而獲得,判詞指由於醫管局未能按合約,向梁提供休息日和假期,梁須在假期間應要求候召,做好準備隨時往醫院,此屬補償款項的目的;而梁候召期間是醫管局的僱員,故他屬於「以僱員身份行事或任職僱員」。

終院認同稅局一方,裁定款項屬於梁「受僱工作所得入息」。

終院:梁以候召形式
為醫管局提供服務

終指又指,相關款項亦可被視為醫管局用作支付梁以往曾提供的服務。即使梁實際上沒有被召往醫院,但他仍以候召的形式提供服務,醫管局有責任在假期和法定休息日為醫院安排人手,而局方以要求梁候召的方式安排人手,故候召屬於梁以往為醫管局提供的服務。

判詞又提及,合約條款所訂立的、即梁被剝奪的假期和休息日,可被視為未來僱員與醫管局簽訂合約的誘因,故亦屬於與僱傭工作有關。

梁家騮一方:因僱員權利被廢而獲賠
終院:合約一直有效 賠償是履行

梁家騮一方則爭議,醫管局支付相關款項並非為履行合約,而是因為僱員的權利被廢除(abrogate)。

判詞引述案例指,當僱員合約被完全廢除後,基於僱員被廢除的權利而作出的賠償款項,不應被課稅,但並不代表任何款項被貼上「廢除權利」的標籤後,即可免稅。

終院指,本案中的僱傭合約從未終止,一直維持有效,認為梁在候召日子獲得報酬的權利,並沒有被否定或廢除。而梁根據其合約的權利,要求醫管局向他支付補償,正是履行在合約中權利的要求。

終院:不會引致雙重徵稅

終院指,本案款項源於醫管局違反合約條款而作出損害賠償,而非因廢除(abrogate)合約條款,而上訴庭的兩名法官在區分款項時,則混淆了兩個概念。雖然醫管局可被指為違反僱傭條例,但作出賠償的主要原因是,梁有權因在假日候召而獲到補償。

至於梁一方爭議,對相關款項課稅會引致雙重徵稅,但終院認為他本身獲發每月薪金,之後再就失去的假日權利獲賠償。而每月薪金並不包括這些賠償,故不屬雙重徵稅。終院最後一致裁定稅局上訴得直,梁須付訟費。

梁家騮等公院醫生獲候召賠償
稅局指應徵稅 兩度敗訴

翻查判詞,本案源起自 2002 年,梁家騮等 165 名公立醫院醫生,因不滿候召(on-call)制度,剝奪公院醫生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的休假權利,遂向勞資審裁處提告。案件其後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由梁家騮等 3 人作主要提告人(leading plantiffs),其餘醫生同意受 3 人案件結果約束。

終審法院在 2009 年裁定,公院醫生在法定休息日或假期候召時可獲賠償。其中梁家騮於 2012 年獲賠償 176 萬元;稅務局指該筆賠償屬受僱入息,對梁提出徵稅。

梁向高院提出上訴 2021 年獲裁定得直。據報道,梁曾在法院外表示,早已繳付本案爭議的稅款。稅務局其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 年 2 月被上訴庭以 2 比 1 大比數駁回。

FACV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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