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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港涉串謀詐騙按揭貸款 中介公司代理稱只負責收文件 不曾接觸陳凱港

陳凱港涉串謀詐騙按揭貸款 中介公司代理稱只負責收文件 不曾接觸陳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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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一(16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5 日審訊。

被指有份處理陳貸款申請文件的梁姓中介公司代理供稱,他獲另一代理「Alex 歐陽」轉介陳凱港、其胞弟陳凱俊合共兩個物業按揭貸款申請,但申請表、文件均由歐陽提供,他只負責收集,再轉交銀行職員,期間沒直接聯絡陳凱港。他又指沒細看文件,僅「𥅈眼」看薪金,以便計算能否通過壓力測試,避免「白做」,不知文件是否真確。

辯方盤問時,一度就表格內容逐項細問梁,知否並非由陳填寫,梁均答不知道。暫委法官王證瑜打斷,質疑辯方盤問有「fishing」(試探)意味,指辯方案情並非指控梁有份犯案,無助結案陳詞。案件周二續。

2023 年 10 月 16 日,陳凱港到區域法院應訊。
代理稱僅協助收文件
不知文件真偽

控方傳召證人、被指有份處理陳貸款申請文件的「昇悅地產有限公司」代理人梁浩然作供。梁供稱,他為公司董事,業務主要為按揭轉介。若申請人成功提取貸款,他可向銀行收取貸款額約 2% 的中介費,並確認由另一位代理「Alex 歐陽」(歐陽靖遠)介紹陳凱港及其胞弟陳凱俊予他,處理合共兩個物業貸款申請。

梁續指,他從沒直接與陳凱港、陳凱俊聯絡,即使華僑永亨銀行職員曾告知貸款文件有遺漏,他只會透過歐陽轉達申請人。主控李希哲問,梁有否確定文件真偽,梁稱「批唔批係銀行決定,我只不過幫手收集文件,然後掟畀銀行」,但稱若文件中「有好大粒嗰啲數字」,例如薪金,他會「睇一睇」,而當時他有「𥅈眼」看陳的文件,以計算壓力測試。李追問,若薪金收入與貸款額相距遠至不達金管局要求,梁是否未必交表予銀行?梁同意,「因為會白做㗎嘛」。

梁在主問下又承認,當時沒留意貸款申請表上,陳凱俊申報的職業,與所交的支持文件,是兩間不同公司。他同意,若當時發現資料不吻合,「會問返係咪寫錯嘢」。

代理盤問下確認
不知文件是否由陳簽署

代表首被告陳凱港的大律師霍健明,問若歐陽有地產代理牌照,他可直接找銀行轉介按揭,「佢搵你都係因為佢自己無地產牌啫」,梁同意,另確認所有文件、表格均由歐陽提供,但否認歐陽曾向他提及陳凱港為警員。霍又問,文件看來有陳的簽名,但梁並不知實際是否陳簽,梁答「咁講啱」。霍再問,「甚至啲文件係咪首被告交畀 alex ,你都唔知」,梁同意。

霍其後舉文件稱,其中一份申請表格,有 6 個陳凱港的簽名,均一模一樣,看似影印、複製,梁稱不同意。霍又指另一申請表上陳凱俊的簽名,並非他本人簽,而是「由一個已經簽名,空白嘅申請表造成」,梁答不知道。

官質疑盤問似試探
無助結案陳詞

霍其後把東亞銀行、華僑永亨兩份貸款申請表,逐項細問梁知否內容並非陳凱港或陳凱俊提供,梁均稱不知道。

暫委法官王證瑜打斷,指霍的盤問「其實我都唔知係咪案情,好多問題你都係向佢建議,都唔係指出,即係唔係你嘅案情」。霍稱是案情,「好多嘢都係發生咗,我哋只係知道唔係我哋作出」。法官指,他抄得最多是梁答他不知道,「就係睇得到你哋個案情就係話唔關 D1 事,但係你又唔係真係知道真係關佢(梁浩然)事,咁其實呢個盤問係咪有啲 fishing (試探)嘅意味呢?」

霍否認,擬再回應時被法官打斷指,「你都唔係指控佢,你都係睇下佢係咪有份咋嘛」。霍稱不同意,法官反問「唔同意嘅基礎喺邊」,又指盤問「unproductive(沒效率)」。

霍稱是為便於結案陳詞,王再反問,「你問咗佢兩個鐘你可以寫啲咩?佢唔係話唔知就係我無睇過,再唔係就唔同意,你可以寫到啲咩?」霍解釋,至少在結案陳詞時不會受批評沒帶出案情,王掩著眼說「你而家唔係有自己立場去指控佢吖嘛,係你哋自己 theory 話佢可能有份,問埋佢先」,又指就算問,也毋須逐版問,「你問到咁仔細,你有咩陳詞到?到最後咪就係話佢乜都唔知」。

辯方稱陳凱港貸款現金回贈
轉予助代辦貸款 3 人

霍遂轉問其他範疇,指東亞銀行曾給陳凱港約 45.1 萬元的貸款現金回贈,陳寫支票予歐陽妻子持有的「焯鋒顧問有限公司」(音譯),由歐陽、梁及另一張生瓜分。梁答沒印象見過該支票。王證瑜一度問支票作用,霍答是處理按揭後,陳再給他們的報酬。王准呈堂。

霍其後指,梁早於處理涉案東亞貸款時,已知陳凱港為警員,因此在轉寄華僑職員的電郵上,以「haba」稱呼陳。梁否認。而在次被告汪浩毅代表大律師沈仲平盤問下,梁確認當時不認識也沒聽過汪的名字。

梁另在盤問下,一度確認不會替他人填表。沈遂引梁曾在警誡錄影會面下,問為何他曾稱「我每次幫客人填完表格,向銀行申請按揭後,便會立即銷毀文件」。梁稱有時面見客人,對方不想親自填,「咁我就逐個點同個客 go through,佢同我講咩就寫」。

控罪指兩人涉隱瞞陳任職警司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據了解,陳被捕後已被停職。

根據控方案情,首被告陳凱港被指分別就大埔及東涌兩個物業,向東亞、華僑申請按揭貸款,其中一筆貸款與其胞弟陳凱俊一同申請。陳凱港涉在貸款文件中,沒申報自己為警司,月入連津貼約 15 萬元,卻報稱為次被告汪浩毅妻子持有公司「出眾資本」的總經理,而汪每月會「自動轉帳」 24.5 萬元「薪金」予陳。

陳凱俊則先後報稱為「出眾資本」、「新凱國際」員工,月入 11 萬元。控方指控,陳凱俊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共 3 個月薪金,實際由陳凱港的戶口,分別經「出眾資本」、「新凱國際」支付陳凱俊。其後,陳凱俊將約 363,000 元歸還並存入陳凱港的戶口。

DCCC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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