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3 日,有人在金鐘發起罷工集會,入夜後有示威者轉往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2 歲大學生被指管有一支鐳射筆,事隔近 3 年後,被起訴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四(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3 月。 裁判官施祖堯指,案發時為反修例運動高峰,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情況普遍,而被告無視警告,加上攜有遮蓋身份的物品,認為他使用鐳射筆的機會高。而裁判官接納辯方指案件存有檢控延誤,故酌情減刑。
裁判官判刑時先指,案發當晚有警員在太子道西、彌敦道往深水埗方向掃蕩示威人群,見有示威者聚集叫囂和發射鐳射光,其後截停被告及搜出鐳射筆。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管有鐳射筆,具傷害他人的意圖。
官指被告與感化官會面仍維持辯解
認為沒悔意 量刑起點 4 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現就讀樹仁大學社會科學系二年級,有穩定的家庭和學業。而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的高峰,示威者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的情況普遍,被告當晚在警員警告下仍繼續其行為,加上攜帶可遮蓋身份的物品,認為他使用鐳射筆的機會高。
裁判官另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與感化官會面時仍維持其辯解,指他沒有悔意,故以 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檢控距案發日 2 年 10 個月
辯方形容案情簡單、無須長時間調查
辯方早前求情時,表示案件延誤嚴重,被告在被捕後獲保釋、更被退回保釋金,直到 2020 年 7 月,警方才向律政司查詢法律意見。律政司於 2022 年 3 月回覆,警方隨後於同年 6 月落案檢控,當時距離案發日已有 2 年 10 個月。辯方強調本案案情簡單,警方應能快速掌握案情,「冇需要用咁長時間調查」,案件對被告有相當大的影響。
裁判官考慮辯方早前的陳詞和案例後,接納辯方所指,本案在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時均存有延誤,故酌情減刑 1 個月,即被告被判囚 3 個月。
被告譚栢俊(現年 22 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WKCC20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