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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指國安委越權倡拒Tim Owen簽證 法院本周五裁決

黎智英入稟指國安委越權倡拒Tim Owen簽證 法院本周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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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案件押至 2023 年 9 月開審。

黎智英分別於 3 月及 4 月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經聆訊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將於本周五(19 日)就兩宗案件頒下決定。
申請方指法庭無法介入
如「跟法治說再見」

申請人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黄雅斌代表;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針對司法覆核案,黎一方指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誤解自己有「新功能」,評估 Tim Owen 來港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申請方又指,上述決定與國安委的職責不符、僭越《國安法》第 14 條權力,又指入境處純粹因為國安委的決定,而拒絕批出簽證,要求法庭撤銷相關命令。

另一宗入稟案指,黎一方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就 Tim Owen 及海外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國安法》第 47 條,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

兩宗案件於 4 月底一併處理,律政司一方指,香港法院無權干預國安委的決定。黎一方則認為,國安委角色如「補底」,不包括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法庭有權及責任介入。他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能被挑戰,變相權力比行政長官更大,舉例指可以囚禁市民至死、充公資產,法庭仍無法介入,「恐怕要跟法治重大的一部分說再見」。

HCMP253/2023、HCAL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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