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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33日審訊|辯方指黎只提建議 陳沛敏:「有時我會覺得係一個指示」

黎智英案第33日審訊|辯方指黎只提建議 陳沛敏:「有時我會覺得係一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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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陳:《國安法》後曾討論用字
羅偉光最後稱不用「武肺」

陳沛敏第 12 日作供,控方張卓勤圍繞黎智英被捕後的情況提問。陳表示,張劍虹因應《國安法》生效後、警方提到的煽動字眼,於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 WhatsApp 建立「應變小組」,討論需否更改報紙字眼,「好多同事問,用唔用得(某些字眼)」。

庭上展示群組內容,陳轉達同事意見,詢問能否用「閹割選舉」,羅偉光其後回覆「可繼續用閹割選舉,因為都係陳述事實」,亦可繼續用「武漢肺炎」,但如引述官方聲明,則要加「新冠肺炎」,顯示是官方或有關人士說法。翌日,陳向楊清奇稱「老總決定,今起報道不用『武肺』」,又轉發訊息:「各位,我打倒昨日的我:武漢肺炎這題 tag,即日起暫時唔用,水印亦唔用」。

陳表示,「老總」是指時任總編輯羅偉光,又指「同事覺得會唔會喺當時社會氣氛、新法律環境底下會有問題」,加上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提到「傳媒違國安要付代價」,使羅偉光覺得若不用字謹慎,「會唔會觸犯到鄧炳強講嗰啲情況」。最後,羅與張劍虹商討後,統一上述字眼用法。

陳:被捕獲釋後請辭
有份批准《蘋果》最後印 100 萬份

控方詢問,黎被控後除文章用字外,其他事情沒有改變?陳稱「大方向冇更改」。控方另問及,陳於 2021 年 6 月 17 日被捕,翌日獲釋後,是否繼續副社長的工作?陳稱,獲釋的兩至三日後,向時任壹傳媒董事會主席葉一堅請辭,但至《蘋果》停運當日仍未生效,解釋「我入咗表格,但公司當時入面好混亂⋯當時連咩人可以批我張 form,佢哋都唔知可以點處理」。

陳又提到,發行部同事提出最後一份《蘋果》刊印 100 萬份,因坊間會有很多人購買。法官杜麗冰問,是否陳批准刊印 100 萬份《蘋果》?陳稱「可以咁講,其實我當時覺得自己身份有啲尷尬,我提出咗辭職,又返緊去執緊嘢,啲同事同我講,我咪話 ok 呀,幾好呀一百萬份」。

2021 年 6 月 24 日《蘋果》頭版報道
辯方:是否有編輯自主?
陳:「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

控方完成主問,由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展開盤問。陳在辯方提問下確認,她是資歷逾 20 年的資深記者,曾主力保安及人權新聞,親赴瑞典報道劉曉波獲諾貝爾和平獎的新聞,以及因採訪緬甸大選而獲獎。辯方指,陳是一名專業記者,陳回應指「我希望我係」。辯方再問,陳是否有編輯自主?陳笑稱「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

辯方形容,陳與黎擁有相同價值觀,例如民主,陳稱「可以咁講」﹐又指相信香港適合發展民主制度。她又認同人權、新聞自由及政府要有透明度等價值,並確認其價值觀與《蘋果》相同。

陳同意《蘋果》非為批評而批評

辯方續指,《蘋果》文章有時具批判性,包括曾報道前財政司司長偷步買車,針對政府疑濫權事件,《蘋果》「一向走在前」,陳同意。辯方指,《蘋果》並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希望政府關注問題及改變?陳同意。

辯方引述,部分《蘋果》文章批評「警暴」,詢問陳對「警暴」的看法?陳認為,警方不應該使用過分武力。辯方問,刊登「警暴」相關文章,是為了令當權者約束警方過份武力?陳稱「可以咁講」。

陳在提問下確認,她案發時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蘋果》亦有很多文章有關反修例,希望透過文章,使政府撤回修例。她又確認,《蘋果》報道反修例示威﹐以顯示很多人反對修例,以提出修例並非好決定。

2021 年 6 月 19 日,陳沛敏被捕後,曾獲准保釋。
陳同意《國安法》前沒法例禁呼籲制裁

辯方續問,黎提倡和平示威?陳指「2019 年之前係嘅」。針對《國安法》實施,陳稱作為傳媒會有憂慮,同意會擔心減少新聞自由。辯方再問,陳是否反對《國安法》?陳認為若要推行法例,要有更多諮詢,「收集多啲香港人意見」。

辯方指,《蘋果》文章是否批判《國安法》?陳同意,但強調屬「反映黎生個立場」,如黎擔心將削弱新聞自由。辯方指,黎是盡其所能,包括建議透過國際制裁,阻止《國安法》通過。而在《國安法》生效前,並無法例禁止呼籲國際制裁;陳一概同意。

辯方續問,針對民主自由等核心價值,其他高層是否亦抱有這些價值?她相信張劍虹、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擁有相同看法,但不清楚楊清奇及張志偉的想法。辯方續問及他們對於修訂《逃犯條例》及《國安法》的看法。陳稱相信他們有憂慮,但不肯定是否反《國安法》。

辯方指黎只提建議
陳:有時覺得是指示

辯方在庭上展示 2015 年《蘋果》20 週年報慶的文章,提到「《蘋果》屢揭權貴醜聞,不單為爆為 juicy(有趣),更因為我們相信第四權角色」,陳確認後記「毋忘《蘋果》初衷」由她撰寫。

另外,辯方展示《蘋果》編輯室約章,陳稱是張劍虹著她根據已有範本草擬。辯方續展示陳與林文宗於 2019 年 1 月 的對話,陳提及約章「其中一條是編業分離」。陳庭上解釋,「編業分離」意思是新聞及廣告要分開處理。辯方引述約章的第 5 條,「新聞報道秉持真實、公正、客觀、獨立原則⋯力求呈現全面的事實真相」,詢問若陳不相信此原則,就不會草擬該內容?陳同意。

她又表示相信約章第 10 條,「總編輯為本報編採事務最高負責人」。辯方問及,《蘋果》有否執行約章第 10 條?陳稱「廣泛嚟講,可以咁講」,但實際運作上,如黎要求聘請某社論寫手,總編輯即羅偉光「冇機會去講,反對唔用呢個人囉」。辯方指,陳不會被黎影響其新聞判斷?陳稱「如果佢係好堅持時候會影響到囉」。

辯方再指,黎沒有仔細管理《蘋果》編採?陳稱視乎甚麼事宜,「有時新聞佢重視」,如之前提到七一衝擊立法會,「佢會叫我哋點做點做」。陳續指,若黎沒有作聲,「我哋行使我哋編採自主,唔需要特別考慮佢嘅指示」。

辯方指,黎不會要求記者怎樣做或不做,只提出建議?陳稱「唔同情況係唔同,有時我會覺得係一個指示」。辯方指出,黎會禮貌地(courteous)詢問,會問「我們可以這樣做嗎?」、「這樣做適合嗎?」,亦試過說「你哋決定」。陳一概同意。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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