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首日求情|陳梓華、李宇軒一方:非主腦、證供獲接納 應獲50%減刑

黎智英案首日求情|陳梓華、李宇軒一方:非主腦、證供獲接納 應獲50%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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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另關注黎智英的健康狀況。辯方指,黎現年 78 歲,還押期間體重下跌 11 公斤,不再是「肥佬黎」,「他在監獄裡度過的每一天,都讓他離生命盡頭點更近一步」,指黎年長加上單獨囚禁,會讓其獄中生活更艱難。惟官質疑單獨囚禁是黎的意願。(見另稿

控方:勾結外力較分裂國家等罪嚴重

控方周天行先就量刑原則陳詞。周指,根據「呂世瑜案」,《國安法》罪行有刑期下限;根據「黃煡聰案」,刑期下限適用於串謀罪。而在本案所牽涉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罪行重大」。

周天行指,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包括有否預謀、主腦角色、案發時社會背景、潛在破壞和影響,例如在本案,被告以報紙、網絡作為平台犯案。

他續指,勾結外力罪在刑罰上僅分為兩分級,「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均設有三個分級,分別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及「其他參加」,最輕可判處 3 年以下監禁或非監禁刑罰,可見勾結外力罪較嚴重。

官:勾結罪刑罰似乎不考慮角色

法官李運騰關注,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嚴重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惟勾結外力罪,最嚴重則只提及「罪行重大」1 個條件,沒提及「首要分子」。李運騰認為,被告角色似乎未被納入量刑考慮,詢問是否只要案件屬「罪行重大」,不論被告是否主犯,都應判處較高刑罰?

周天行回應指,量刑因素包括案件嚴重程度、被告角色,法庭須全面評估案件,根據每位被告情況量刑,如被告是主腦、涉及外國元素,則屬加刑因素。李運騰問,那麼涉「重光團隊」的控罪是否比「蘋果」相關控罪嚴重?周稱交由法庭決定。

另外,本案涉及 5 名從犯證人,周同意他們可因應《國安法》第 33 條,獲從輕、減輕處罰,但不足以成為「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可減刑三分之二,因他們僅於一案中作供。

陳梓華 2024 年出庭作供。(繪圖:Kensahung)
辯方:陳梓華主要傳遞黎想法

法庭先處理李宇軒及陳梓華的案件,兩人從被告欄後排走上前排,均身形瘦削。法庭書記讀出控罪,二人專注望向法官席,李不時望向公眾席。讀畢控罪後,陳回應「我確認」、李則回應「plead guilty(認罪)」。二人確認承認控罪及案情後返回座位,李坐下前向公眾鞠躬。

控方引述陳的背景指,陳於英國出生及於當地取得法律學位,並於香港取得中國法律的碩士學位,在香港任職法律助理。他於 2020 年 10 月因協助罪犯被捕,及後獲警方保釋,再於 2021 年 2 月因勾結罪被捕及起訴。李宇軒則大學畢業,被捕時任職程式設計師,2020 年 8 月首被捕,2021 年 3 月被控勾結罪。

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先代表陳梓華求情。針對量刑分級,林同意本案屬「罪行重大」,陳亦明白長時間監禁無可避免,根據陳在案中的角色,量刑起點應為監禁 12 至 15 年。而陳出庭作供,全盤獲法庭接納,應可獲 50% 刑期扣減,最終刑期應低於 10 年。林續指,即使按黎的證供,黎希望透過陳降低勇武派的暴力,法庭量刑時應考慮陳的行為不涉及暴力。

法官李運騰提到,陳涉及「重光團隊」(SWHK)美國線,關注涉及外國元素是否加刑因素,例如外國終止與香港的引渡條例、撤銷特殊地位等。林指,即使《國安法》生效前,外國亦關注香港情況,曾就此發聲,國際情況已相當緊張,不能完全歸咎於陳。林強調,陳已感到後悔,其量刑起點應低於黎智英,指其角色主要是傳遞黎的想法予李宇軒及劉祖廸,而本案主腦為黎及其助手 Mark Simon。

辯方:陳家人被跟蹤、騷擾

林續指,陳向警方提供無損權益證供、錄影會面,主動提及於台北與黎智英會面,否則警方不會知道此資訊。陳的證供又提及部分海外人士,可能對陳的安全構成風險。針對陳及其家人承受的風險,林提及當陳出庭作供時,公眾席有大量旁聽人士,對他造成沉重心理壓力。

而陳的家人自 2021 年起被跟蹤,又遭口頭騷擾。陳的父母名字及電話號碼在網上被公開,陳父收到不明來電騷擾。陳家曾於 2025 年 8 月 16 日向警方報案,指有兩名陌生男子於其寓所外徘徊。林指,有人持不同政治立場,對於陳作供指證他人,作出不友善的言論。

李運騰及杜麗冰關注,2021 年公眾仍不知道陳會協助控方舉證?辯方指,無法得悉誰致電騷擾陳的父母,又指陳還押期間接受心理輔導,修讀商業管理課程,亦有學習宗教課程,以助將來重投社會,希望法庭額外減刑。

李宇軒 2024 年出庭作供(繪圖:Kensahung)
辯方:李宇軒不涉暴力

李宇軒則由大律師沈仲平代表求情。沈同意本案「罪行重大」,但指李宇軒並非主腦,黎智英及 Mark Simon 才是主腦,而李未曾與黎對話及會面,主要參與國際游說,但不涉及暴力及威嚇,亦沒有煽動。沈認為應以監禁 10 年為量刑起點,並提到李自願參與錄影會面,時數達 22 小時 55 分鐘,提供詳細及真實證供,亦錄取多份無損權益口供。

沈續指,李作供 15 天,其證供最後獲法庭接納,應可獲 50% 刑期扣減。李宇軒亦於最早階段認罪,配合調查,提供電話及電腦等。法官李運騰關注,控罪涉及外國元素是否加刑因素。沈則認為,勾結罪本身已考慮外國元素。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