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指表達意見合法 官指美國有示威者表達對巴勒斯坦看法被捕 言論自由非絕對

黎智英案|辯方指表達意見合法 官指美國有示威者表達對巴勒斯坦看法被捕 言論自由非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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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黎言論有敵意
辯方:不應單從字面理解

辯方第三日陳詞,聚焦黎智英的「Live Chat」訪談節目,強調黎於節目中僅發表意見,沒提倡制裁,而表達意見是合法的。

法官杜麗冰指留意到,黎在其中一集節目指,「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為消滅敵人而進行的權鬥。習近平不是在消滅敵人,是在消滅香港人。我們不是他的敵人⋯⋯他不想聽到反對聲音,所以他必須壓制我們、消滅我們。」

杜問,言論是否有敵意,指習近平會消滅香港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不應單從字面理解含意,就如「常見的髒話(the most common swear word)」亦不應從字面理解。

杜質疑,但黎稱習會消滅港人,這是否向民眾散播恐懼?辯方重申,不能單看字面意思,該言論不涉敵意,只是表達想法,當時黎被問及如何比較香港與文化大革命,黎並無要求外國針對中央政府進行敵對行動。

辯方:提倡向政府施壓並不違法

法官李運騰追問,黎的說法似乎指,香港的情況比文化大革命更差,會否令其他與黎價值觀相近的人,都會害怕被消滅?辯方指,當有人提出政策出錯需改善時,難免會提及恐懼,例如擔心會因此失去一些重要價值。

李再指,但黎主張假如不改變中共,便會被中共改變。辯方指,情況就如美國的荷里活電影及音樂,具有一定影響力,除非改變美國,否則美國會改變其他國家。

辯方重申,表達意見是合法,向政府施壓、提倡改變並非違法,即使是「不友善的對話(unfriendly talk)」,例如表示「我不喜歡你的做事方式」,只要不是要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便可以。

「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
官: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杜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即使在西方國家例如英國、美國,亦有示威者因表達對巴勒斯坦的看法而被捕,可見重點不在於能否表達意見,而是其表達程度。她強調,各國政府都有不同容忍度,「所以裝模作樣地說『言論自由』不違法,這是對的,但不是絕對」(So it’s good to say, la di da, freedom of expression, it’s not illegal. Well, that’s true, but it’s not absolute)。

辯方同意要設限,但法院必須考慮到這些是法律保障的基本自由。杜再指,「你說這好比一個老人在無聊飯局中發言,那完全不同。這是一個直播節目,對外公開,全世界都可以觀看,不只是兩個老人在飲茶聊天」。辯方指,餐桌和節目「本質上一樣」,都是互動對話。

辯方:邀外國政府提供支持不違法

另外,針對黎在「Live Chat」節目表示,「希望拜登政府在與中國重新談判貿易協定時,將香港的法治和自由,與新疆人權問題連繫起來」。辯方稱,黎只是說「在一次簡單合約談判中,提出某些要求」,不構成請求制裁、敵對行為等。

辯方續指,即使黎邀請外國政府提供更多支持,這本身亦不違法,「要求以特定方式提供支持才是違法」。杜麗冰問,那麼外國政府可以甚麼方式提供支持?辯方指,「一個友善的電話,甚至是一個不友善的電話交談」,各國可有不同支持方式,又指保護人權並無違背中國利益,人權在香港或《國安法》下亦受保護。

杜麗冰另關注,黎在同一集數稱,「整個警察部門已經發展到無法無天地步,所以他們想拘捕誰,司法系統就允許他們拘捕」。杜問,黎是否散播恐懼?辯方指,黎或形容得有些誇張,但屬建設性批評,當時確實存在對警察的憂慮,擔心警察不正當行使權力,受到公眾關注。

官關注黎是否倡中美戰爭

李運騰主動提出,黎 Twitter 帖文稱,「美國正在為我們的自由、所有人的自由而戰,它不介意成為被大象踐踏的草叢,這是一場正義而必要的鬥爭」,質疑是否「暗中邀請開戰」,並指香港在此過程中遭受損害也是正義、必要?辯方稱,黎意指針對西方價值觀的鬥爭,所以鬥爭是必要、正義,但他希望能避免有「附帶傷害」。

李另關注,專欄文章〈道德窒息 終釀大爆炸〉指,「有人說武漢肺炎猶如重演日本偷襲珍珠港」,問黎是否提倡戰爭,不一定是軍事戰爭(hot war),可以是中美之間的某種戰爭?辯方重申,黎是提倡價值觀、道德和倫理的戰爭,當然不是軍事戰爭。

杜麗冰則指,黎在同一文章提到,美國全面禁止向中國出口技術和晶片,將嚴重影響中國技術研究,並削弱中國政府對社會的影響力。辯方回應指,黎認為中國市場龐大,僅提出若美國實施技術禁運可能出現的後果。

辯方:言論及新聞自由促進公共討論

辯方另就法律議題陳詞,強調言論及新聞自由,可以在民主國家促進公共討論。控方依賴 161 篇刊物,指控黎及《蘋果》參與串謀協議。辯方指,媒體有責任刊出不同意見,「不僅要發表對政府正面的觀點,也有義務全面發表其他觀點」。

李運騰質疑,本案爭議黎有否參與協議提倡制裁,與新聞自由無關。辯方強調,黎本人沒直接提倡制裁,至於涉案文章內容是否提倡制裁,法庭須考慮《基本法》及《國安法》所保障的言論及新聞自由。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智英正於赤柱監獄就欺詐案服刑。(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辯方:採訪危險分子亦有價值

辯方提到,其中一篇涉案文章,有關《蘋果》訪問勇武示威者「屠龍小隊」,但「即使是訪問危險分子、恐怖分子,對於民主社會公眾討論亦有價值」。

杜麗冰質疑,重點在於《蘋果》被指明顯偏向「黃色陣營」,而根據「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的證供,這是黎的編採指示。辯方指,即使是黎的編採指示,也是「高度抽象」(a high level of abstraction)﹐不一定涉及違法行為。

辯方另引上訴庭在「快必煽動案」的判詞,指法庭應寬鬆地詮釋言論自由,亦指出《國安法》有條文保障人權,「所以國家安全不是王牌 (trump card)」。

辯方:煽動罪明確區分合法、非法言論

針對「屠龍小隊」的報道,辯方補充,當時公眾關注示威者及警方的行動,《蘋果》以某種角度報道事件,因為《蘋果》是反對派的報紙,在立場的光譜其中一端,另一端則有《大公報》、《文匯報》,並無不妥。

辯方又指,根據「快必」案,煽動罪明確區分何謂「合法言論」和「非法言論」,「不妨礙為促進社會發展、解決衝突,而進行的公開坦誠對話,以及充分有力的辯論」。李運騰著辯方舉例證明。辯方展示「蘋論」〈以響亮的怒吼喝退 「送中例」〉、〈萬支警棍落區 市民難有寧日〉及《蘋果》廣告「暴力 性侵 濫捕?獨立調查委員會」,惟李質疑上述文章非由黎撰寫。

李運騰又舉例,若前《蘋果》主筆楊清奇所撰寫的社論被指有問題,黎作為《蘋果》主席、有份出席飯盒會,但沒要求楊停止撰寫相關文章,是否屬值得考慮的證據?辯方不同意,指正如楊作供時形容《蘋果》「打擦邊球」,關鍵球仍在界內,不可以此證明有「出界」意圖,因此即使一、兩篇,甚至 161 篇文章「出界」,也不能證明串謀存在。

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