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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10人暴動罪成囚31.5至48月 官指早有預謀、滋擾金融中心核心範圍

11.12中環|10人暴動罪成囚31.5至48月 官指案件早有預謀、滋擾金融中心核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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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2 日,有人發起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0 人的案件,6 人開審前認罪,1 人審訊中途改認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10 人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被判囚 31.5 個月至 48 個月。

法官李慶年於判詞稱,是次暴動嚴重程度屬中度,形容案件是早有預謀,又斥責暴徒行為惡劣,包括破壞雙層巴士、架設路障等。

法官將被告的個人罪責分為三級,分別為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壯大聲勢;罪責中度的間接參與暴動,如在暴動現場直接或間接參與堵路;及罪責較高的直接參與暴動,如衝擊或襲擊警方。眾被告步入囚室時向旁聽親友揮手。

法官於判詞中,引述辯方求情指,暴動為時約 3 個多小時,但實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間不長,另被告沒有作出帶領、號召、煽動等行為,冀法庭輕判。

官指本案暴動屬中度嚴重

法官指,就整體罪責方面,是次暴動嚴重程度屬於中度,解釋稱案發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到中環參與一個名為「和你 lunch」的集會,藉此癱瘓中環交通,形容是早有預謀。另預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數千名,部分為較為激烈的暴動者。

判詞續指,暴動時間歷時 3 個多小時,覆蓋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等重要路段。法官指,暴動的上半段暴力程度較高,下半段程度較低,而警員重複舉旗,警告要求暴徒離開不果。

法官又指,暴徒行為惡劣,包括破壞雙層巴士、架設路障、燃起火堆、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向路障投擲兩枚汽油彈等。此外,暴動對香港金融中心核心範圍造成嚴重滋擾,嚴重影響在該區上班的人士。另當中有示威者作出煽動性的言論,包括「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及「香港人報仇」。

官指個人罪責可分為三類

就被告個人罪責,法官分為 3 個類別,指被告葉嘉朗、羅翔駿、鄭學洺、楊麗樺、吳雅芝、黎柏言屬於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壯大聲勢。

第二類別為罪責中度的間接參與暴動,如在暴動現場直接或間接參與堵路等,法官裁定被告楊耀、傅之林、潘琬瑩屬此類别。

至於罪責較高的直接參與暴動,如衝擊或襲擊警方,法官指第 2 被告歐榮峰曾經聯同其他暴徒,拾起地上物品,他亦曾招手示意其他人加入,追趕警方車隊,當中有人向警方車隊投擲磚頭。法官又指,本案涉及的暴力,包括燃燒路障、投擲汽油彈、抛擲轉頭,大部分都是以堵路為目的。

法官續指,6 名被告是在審前覆核數星期至數月前向控方表示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故可獲得四分一刑期扣減,第 8 被告楊麗樺則在審訊剛剛開始後認罪,可獲得五分一扣減。

另有辯方提出,以審訊延誤為減刑理由,法官指,考慮辯方陳詞後,不認為有此情況發生。

7 被告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
2 人受審後定罪

法官指,葉嘉朗、羅翔駿、鄭學洺、楊麗樺、吳雅芝、黎柏言屬於蓄意留守、壯大聲勢的類別,其中葉、鄭、黎判監 31.5 個月,鄭就另案服刑中,法官下令本案 19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羅是審訊後被定罪,判監 42 個月,楊開審後認罪,判監 33.5 個月。法官另指,吳雅芝審訊後被定罪,她除了個人罪責較低外,參與時間亦最短,約半小時,酌情扣減 3 個月,判監 39 個月。

楊耀、傅之林、潘琬瑩屬於間接參與暴動一類,除楊在審訊後被定罪,判監 48 個月,另兩名被告則判監 36 個月。

至於歐榮峰的個人罪責屬於直接參與暴動,開審前認罪,判監 40.5 個月。

另 7 名被告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 2 人受審後定罪,判囚 8 周,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3人不認罪、早前被裁定罪成

10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朗(22 歲,舞台燈光工人)、歐榮峰(22 歲)、楊耀(24 歲,攝影師)、傅之林(25 歲,自由攝影師)、羅翔駿(24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鄭學洺(22 歲,健身教練)、潘琬瑩(23 歲,兼職攝影師)、楊麗樺(17 歲,學生)、吳雅芝(23 歲,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和黎柏言(17 歲﹐學生)。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當中葉嘉朗、歐榮峰、傅之林、鄭學洺、潘琬瑩及黎柏言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楊麗樺則於審訊第五日認罪,部分人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存檔法庭。餘下被告楊耀否認暴動罪、承認蒙面罪,羅翔駿、吳雅芝則否認暴動及蒙面罪;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

DCCC7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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