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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反緊急法遊行|8 人暴動罪成判囚 33 至 37 月 官:附和者不能輕判

10.6 灣仔|8 人暴動罪成判囚 33 至 37 月 3 人判入教導所 官:附和者也不能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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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遊行抗議,26 人在灣仔被捕,分成三案處理。11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當中 8 人今(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3 至 37 個月,3 名年輕被告則判入教導所。法官林偉權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做出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裝備自己到場,意圖藉現身而壯大聲威,強調附和者也不能輕判。有被告聞判拭淚,旁聽席亦傳來抽泣聲,散庭時向犯人欄大叫「撐住呀」、「等你呀」。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各被告並非湊巧路過或旁觀,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示威,明知並選擇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意圖藉現身而壯大聲威,以示鼓勵。他續指雖然本案歷時不長,但規模也不小,現場有人投擲汽油彈、以人鏈傳送物資,認為策劃者是早有預謀,「若不是警方及時制止,(暴動)可以愈演愈烈」。

他強調主謀者及集結人士固然需要嚴懲,但附和者也不能輕判,「作出支援都有罪,而且罪責非輕。」辯方求情指,現時社會已恢復平靜,希望法庭輕判;法官反駁指,暴動在任何時候也不應被姑息。

次被告攜水槍通渠水 遭官加刑 2 個月

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是帶領、組織角色,遂將量刑起點訂在 39 個月監禁。次被告梁耀文被搜出水槍及通渠水,法官指他打算把高腐蝕性的通渠水注入水槍,作傷人及破壞物品之用,遂加刑 2 個月,量刑起點為 41 個月監禁。

他指眾人沒有案底、同意大部分案情,可獲扣減 3 個月及 1 個月,考慮被告何高僑案發時年輕、任職社工的張鳳嬌貢獻良多,以及梁思婷健康情況,3 人獲額外扣減 2 個月。部分人另被控蒙面罪,法官將該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3 個月,指其與暴動息息相關,兩罪同期執行。至於蘇朗豪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將該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3 個月,當中 2 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官指被告求情真摰 庭上朗讀信件內容

總括而言,被告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被判監禁 35 個月;被告梁耀文、蘇朗豪被判監 37 個月;被告何高僑、張鳳嬌及梁思婷被判監 33 個月。至於另外 3 名未滿 21 歲的被告林永聰、岑朗賢及余雪菁,法庭早前他們為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官指不能漠視年輕罪犯的更生需要,考慮 3 人的報告正面,遂判他們入教導所。

散庭前,法官指部分被告求情誠懇,希望向大眾發出正面訊息。他在庭上朗讀信件內容,當中何高僑提及:「2019 社運是我人生轉捩點,我會以積極態度面對人生,反思如何面對人的愛、如何活得更有意義,日後會積極發揮所長,貢獻我心愛的香港。不論前路如何,如果這是我需要修煉的課題之一,我會坦然接受。」法官說:「被告寫得咁真摰,我相信佢哋做得到。」

案發當日有人以鑽地車破壞路面

被告依次為仇銘芝(30 歲)、梁耀文(23 歲)、黎樂恆(32 歲)、何高僑(21 歲)、梁偉楓(29 歲)、林永聰(19 歲)、張鳳嬌(29 歲)、岑朗賢(18 歲)、蘇朗豪(31 歲)、余雪菁(19 歲)及梁思婷(28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蘇朗豪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枝鐳射筆。

案情指當日下午,約 500 人在軒尼詩道聚集堵路,有人以鑽地車破壞路面、扔汽油彈,亦有人鏈傳遞物資。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追截示威者,10 分鐘內在相距暴動前線 200 多米的中國銀行外,制服本案 11 名被告。

DCCC1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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