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灣仔|5人暴動無罪發還重新考慮 2人申重開案情、3人擬認罪

10.6灣仔|5人暴動無罪發還重新考慮 2人申重開案情、3人擬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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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原審暴動無罪 用蒙面物品罪成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學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結他老師),均為案發年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上訴庭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