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獲裁罪名不成立。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三(4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其中兩被告將申請重開案情,控方反對;另外 3 名被告則擬認罪。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訂於明年 2 月 17 日處理法律爭議,3 月 10 日作裁決,並於同日處理擬認罪 3 人的答辯和求情。5 人續准保釋。
法官另提及,距離原審裁決已近 3 年,對各被告心理壓力大,期望案件能盡快處理;又指明白需尊重各方大狀的工作,無奈地將案件押後至明年處理。官另指,就辯方申請重開案情,翻查本港似乎沒相關案例,英國則明文拒絕,著雙方可呈上案例協助。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用蒙面物品罪成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學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結他老師),均為案發年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上訴庭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