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國慶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示威,其中 12 人否認在彌敦道參與暴動罪,案件周六(4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王詩麗裁定 11 人罪成;餘下一人官指沒攜示威者常見裝備,衣物有耀眼奪目的圖案,裁定罪脫。 一名電影製作人被告早前作供,指當晚在場視察拍攝場地,法官拒接納,質疑對遊行「無動於衷,不畏不懼」,認為供詞與行為矛盾。官亦拒接納 4 名被告爭議警員辨認,又指 11 人與示威者衣服裝飾一致、配有裝備,向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表明是同路人,藉以壯大聲勢。 法官下令將罪成 11 人還押至 2 月 18 日求情,期間為被控時 17 歲的第八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並定於 3 月 4 日判刑。被告聞判後表現冷靜,步入囚室時亦與旁聽人士揮手。
官:第六被告衣著引人注目
據疑點利益裁無罪
法官裁定,當日下午約 4 時許,多名示威者集結於尖沙咀警署附近,因警方施放催淚彈而往後退至佐敦道,繼而沿彌敦道一路往後退,並於近 5 時集結在加士居道附近天橋底一帶,裁定當時有暴動發生。
法官表示,第六被告姚志杰被制服時身穿黑衣,但衣服背部有多塊非常「耀眼奪目」的黃橙色葉子的圖案及白色英文字、短褲則為綠色迷彩圖案。他沒有戴上或管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可以說是「零裝備」。
法官同意辯方之說,姚的裝扮令人易於辨認,更指示威者一般會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目的是減低被認出的機會,惟其衣著引人注目,且他當時沒有帶上口罩遮蓋面容。法官又指,雖然姚藏有 5 支眼藥水、在上址出現實在可疑,但考慮其衣著及他報稱住佐敦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姚罪名不成立。
官拒納第二被告證供
指作供「不盡不實」
第二被告黃蔚霖是唯一作供的被告。她供稱是短片《再見李俊賢》的燈光助理,當日與其他工作人員到油尖旺區視察拍攝場地,在加士居道附近完成工作後,突然遭警員從後用身軀壓住。黃被搜出眼罩及口罩,但解釋警方在該段時間曾施放催淚彈,遂將上述物品放在背囊,「攞定以防萬一」,強調當日沒有用過。
法官拒絕接納其供詞,指她作供時不盡不實,「沒有把真相說出來」。法官續說,據黃描述的景象,一名合理的人都必然知道示威活動正在進行,而鑒於香港當時的「示威遊行氣候」,情況很有可能越演越激烈。
官續指,當黃親眼目睹眼前出現數十人正在遊行,「她卻無動於衷,不畏不懼,只顧一往直前」,沒有向同行人提出應否繼續前往,又沒有考慮會否有暴力事件出現等情況。法官稱,黃聲稱會盡量避開危險的地方,但她親歷其景的反應截然不同,互有矛盾,故對她的說法生疑,故裁定黃罪成。
官據截停位置、衣著、裝備
裁定 3 被告罪成
法官指,首被告袁均穎在加士居道馬路附近被截停,警方推進期間不時發出警告,裁定她不是「被捕的一剎那才突然如變魔術般空降出現在被發現地點」,肯定她知道現場正在發生暴動。雖然她非全身黑衣,但攜有護目鏡、3M 手套等與示威者無異的裝備,故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黎穎霖身穿黑色裝束、頭戴著着黑色帽、面戴防毒面具、護目鏡等,一身與示威者無異的裝備。至於第九被告韋珍兒,法官指她當時向旺角方向逃跑,流動行徑與絕大部份示威者一致,並以「黑衣人」姿態出現。她被截停時,身穿黑衣、黑褲、黑色波鞋,戴著黑色口罩,身上有一個深色的背囊,更被檢取勞工手套、黑色手袖和泳鏡等裝備,裁定兩人罪成。
官:第四、五被告
「兵荒馬亂」下更衣
法官指,第四被告吳沛伶、第五被告甄衛兒與一批黑衣人,一同急步跑時,被警員在長樂街附近截獲。吳、甄均身穿黑色裝束、戴上口罩及背囊、管有額外衣服,亦分別管有印上「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紙條及「十一國難日」的貼紙等。法官指,兩人在這「兵荒馬亂」的情況下,在一幢住宅大廈出入口的凹位處蹲下,從背囊取出衣服,肯定是在更換衣服,裁定兩人罪成。
4 被告爭議警員辨認
法官拒納
另外,第七被告彭漢深、第八被告張俊軒、第十被告梅卓羚及第十二被告鄭子健,均爭議警員辨認,惟法官拒接納。
就彭漢深,法官指警員當時的視線不易受阻,不會眼花繚亂錯誤觀察男子的衣著裝束及其動態;且考慮他被截停的位置、衣著,背囊𥚃有多項示威遊行常見的物品,包括護目鏡、生理鹽水、「十一國難日」貼紙等,裁定罪成。
法官指,雖然張俊軒當時並無戴上口罩,但警員是留意疑人身穿深色衫、深色短褲和孭上背囊,鎖定後並上前追截。另張身穿黑色上衣、深色短褲、背上一個藍色背囊,藏有口罩及防毒面具。
梅卓羚被發現時正在向北逃跑,亦是警方推進和掃蕩期間。法官指,她當時全身黑衣打扮,戴上黑色頭盔、防毒面具、傘具、3M手套和數個口罩等。
另鄭子健沒有戴帽、口罩和防毒面具,與其他示威者有較鮮明不同的裝束。法官指,警員憑衣著特徵和身型認定他,加上鄭一身黑衣打扮,攜有防毒面具、過濾器、護目鏡、頸套等示威常見物品,故裁定上述 4 人罪成。
第十一被告爭議警紀錄遺漏
官:細節不重要
就第十一被告林耀基,辯方爭議警員紀錄有所遺漏,如未有記下與林有眼神接觸、作出 2 次口頭警告等。法官認為,這些細節並不重要,且警員盤問下稱,在歷時 4 個月的「踏浪者行動」僅制服林一人,故對於過程有所印象。
另警員曾供稱林戴眼鏡,但他實際沒有戴眼鏡。法官稱,根據當時庭上對答,警員是指記得不太清楚。加上林被捕時身穿黑色裝束,與大部份示威者無異,並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膠索帶等常見裝備,故裁定罪成。
共 12 名被告
當中 11 人被裁定罪成
12 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 歲,文員)、黃蔚霖(23 歲)、黎穎霖(23 歲,學生)、吳沛伶(18 歲,學生)、甄衛兒(18 歲,學生)、姚志杰(24 歲,運輸工人)、彭漢深(29 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 歲,學生)、韋珍兒(22 歲,學生)、梅卓羚(24 歲,會計師)、林耀基(26 歲,攝影師)、鄭子健(27 歲,售貨員),上述為案發年齡,他們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的暴動罪。
控罪詳情指,各人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彌敦道 213 號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姚志杰外,其餘 11 人罪成。
DCCC4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