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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沙田|20 及 21 歲情侶暴動罪成 還押 11 月底判刑 法官:兩人證供矛盾、難以置信

10.1 沙田|20 及 21 歲情侶暴動罪成 還押 11 月底判刑 法官:兩人證供矛盾、難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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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名示威者在沙田各處聚集堵路,警方驅散行動中拘捕一對手牽手逃跑的情侶,二人被控暴動罪,不認罪受審。法官謝沈智慧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罪成,須還押至 11 月 30 日判刑。

法官裁決時指,首被告稱有穿熒光背心的人,將眼罩、手套等物品交予他,但次被告則稱是交予她,證供有分歧。法官又指,事發時有示威者聚集,地上佈滿玻璃碎片,兩被告卻稱不知何事,令人難以置信,認為兩人皆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證供。

法官指,考慮兩人被捕的時間、地點、衣着,以及被捕後的行為等,裁定兩人罪成。法官問及特別日子犯案是否加刑因素,辯方引上訴庭一宗非法集結案例,認為僅日期不至於是加刑因素。
官引述兩被告庭上證供
稱換黑衣褲準備上班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引述兩名被告謝浩綸(21 歲)及熊詩婷(20 歲)在庭上的證供,他們聲稱案發當日較早時間一同去行山,其後到朋友沙田家中,其間首被告曾洗澡及更換成黑色上衣,因為稍後需到沙田一間甜品店許留山上班,上班制服為黑衣黑褲。

至下午約 5 時二人離開,打算先到希爾頓中心買外賣,期間聽到天橋底有穿熒光背心的人士喊問是否有人有生理鹽水,以及見到有一名女士腿部流血,逐將本準備工作受傷時自用的生理鹽水取出,交予對方。

官:兩人證供矛盾
兩人不知現場發生何事難以置信

法官續引述首被告指,因其後嗅到刺激性的東西,穿熒光背心的人士上前將眼罩、手套等物品交予他,次被告則供稱是交予她,而非首被告。法官指,二人證供有分歧,互相矛盾。

法官又指,二人聲稱行山,但在敍述袋內物品時未有提及有帶食水,在盤問下才稱有帶,而當時現場多人戴防毒口罩等裝備,認為次被告供稱看不到「簡直是荒謬」。法官指,當時亦有火堆冒的濃煙高過樹,除非同時失去聽覺、嗅覺和視覺,否則次被告不可能看不見。

法官指,當時有人堵路及縱火、地上佈滿磚塊等,兩名被告仍稱不知何事,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又指二人當時身穿黑衣、戴口罩等走進暴動核心,是違反常理。

官:首被告被捕後喊自己名字
屬示威者常做行為

法官續指,當時首被告被捕後,向記者大喊自己名字,眾所周知這是當時示威者常做的行為,認為兩名被告皆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二人的證供。

法官另指,當日兩名被告身穿黑色衣褲、黑色頸套、防火防割手套等,眾所周知是示威者的衣着及常用裝備,考慮兩名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衣着,以及被捕後的行為等,裁定二人罪成。

辯方求情:兩人正進修
案發後確診抑鬱症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及次被告均正在進修,二人案發後均確診抑鬱症,首被告現時病情穩定,趨向好轉;次被告則仍須服安眠藥等。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暴動中沒有警員實際受傷,沒有證據示顯被告有擲汽酒彈或堵路等行為。

辯方又透露,首被告在食店兼職,次被告曾在兩間牙科診所任助護。

官問特別日子犯案是否加刑因素
辯方引上訴庭案例指僅日期不是

法官在辯方求情後,問辯方「加刑因素呢?10 月 1 號係咩日子?」,又稱為何無人就這事作陳詞,「如果在特別日子干犯係加刑因素,唔係咩?」

首被告代表大律師在小休後陳詞,指上訴庭曾就一宗在 10 月 31 日萬聖節在擺花街發生的非法集結案中,雖然提及地型、人數及日期等會令後果相當嚴重,可作為加刑因素,但認為本案的現場街道較擺花街闊。

次被告代表大律師則指,該案上訴庭是將高風險地點及日期一同考慮,只是犯案日期的話,不至於是加刑因素。

法官押後案件至 11 月 30 日判刑,期間兩名被告還押看管。

控罪指兩名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DCCC6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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