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旺角|女子涉「私了」清路障者獲判無罪 律政司3年後提上訴今被駁回

10.13旺角|女子涉「私了」清路障者獲判無罪 律政司3年後提上訴今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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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裁無罪 3 年後 律政司提上訴

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被告朱佩賢(案發時 42 歲)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朱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彌敦道 683 至 685 號外,非法及惡意地對何姓女子的身體造成傷害。朱於 2020 年 10 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同案被告盧綺敏非法集結、普通襲擊罪成,判囚 17 周。

律政司於 3 年後,即 2023 年 10 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排期至再逾一年後,即周二在高院審理,與案發已事隔逾 5 年。

朱原審供稱為找女兒到場

律政司、被告方採納書面陳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庭上引述案情、雙方理據。

案情指,何姓事主於案發當日到旺角清路障,遭黑衣人包圍,有人大叫「開遮」,將她拖入雨傘內拳打腳踢,面部亦被噴上黑漆。

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案發片段顯示朱當時站在事主後方,朱非穿黑衣,沒夥同他人指罵事主。而根據朱供稱,她為尋找女兒才到場,通話紀錄亦顯示她曾致電女兒,後因擔心事主受襲才打開雨傘保護她。

原審指,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朱施襲,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引律政司指原審分析錯誤

姚勳智引述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錯誤考慮案件證供,指片段顯示現場有人招手呼籲「開遮」,朱是在看到呼籲之後才打開雨傘;又指原審基於朱站在事主後方而裁定她不是施襲者,然而事主供稱「前後都有人踢我」,質疑原審錯誤分析、有悖常情。

姚續引述律政司一方認為,若朱想保護事主,應是帶她離開而非開傘,加上朱開傘後繼續逗留在人群,質疑其供詞不合常理。再者,雖然朱非穿黑衣,但案發時正值暴亂高峰期,突發「私了」時有發生,施襲與衣著、裝束沒必然關係,認為法庭應裁定朱罪成。

官引答辯方指被告沒遮容貌

答辯方則認為,原審清楚指出朱站在事主後方,或未能聽到呼籲「開遮」,朱當時沒戴口罩、穿橙色衣物,沒有遮蓋自己容貌。原審亦接納朱的證供誠實可靠、合情合理,施襲非唯一合理推論。

答辯方又指,律政司一方在上訴時才首次提出,朱案發時打開過兩次雨傘,質疑對被告嚴重不公。再者,原審觀看過涉案片段,亦沒就另一次開傘情況作裁決。總括而言,被告方認為原審的無罪裁決合理。

官:被告可疑惟無法推論有份施襲

姚讀出雙方理據後,指「案件都幾耐㗎喎,唔打算再押後」,即日裁決。針對律政司一方在上訴時首次提出,朱曾打開過兩次雨傘,官指做法確實令被告沒有機會回應。

他指,反覆詳細觀看案發片段後,認為朱在眾人未開始襲擊前,突然為事主「開遮」,「確實是非常可疑之舉」。然而,當時現場混亂,認為朱未必聽到有人呼籲「開遮」,或配合附近男子招手動作,因此難以作出施襲的推論。

他續指,朱沒戴口罩、非穿黑衣,而現場有人拍攝,其容貌必然讓人得知。事主又確認,朱曾稱「唔好打啦」,認為原審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朱有份施襲。

姚指,原審耳聞目睹朱作供,認為她在盤問下沒動搖,不排除她稱保護事主的說法屬實,加上其說法有通話紀錄等客觀證據支持。總括而言,姚認為原審裁決無法律錯誤、並非有悖常情,駁回律政司上訴,暫時不予任何訟費命令。

HCMA39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