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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裁定6罪成還押候判

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裁定6罪成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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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4 人於開審前認罪,其餘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三(20 日)在區院被裁定「傷人 17」、暴動、非法集結等 6 罪罪成。

對於辯方爭議盧姓被告為「調停人」,不曾威脅警員,法官李俊文拒納,指其現場發言提及「唔好拖延時間」,實為敦促他人查明警員身份,裁定她非法集結、非法禁錮罪成;蒙面罪則不成立。

至於面對「傷人 17」、暴動、非法禁錮及蒙面等 4 罪的雷姓被告,官裁定他與事發影片中曾向警員施襲、聯同認罪被告行事的男子是同一人,指雷參與圍困警員,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兩被告須還押至 10 月 9 日與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散庭時,有雷的親友飲泣並奔向被告欄。

控方案情指警員受多人襲擊
法官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

被告盧嘉欣(21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和雷藝佳(23 歲,電腦程式員)均否認非法禁錮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盧另否認非法集結;雷則另外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傷人 17 )及暴動罪。

法官李俊文接納控方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13 日晚上 7 時多,多名示威者於將軍澳唐俊街附近,非法禁錮案發時為便裝警員、現為警長的梁日輝,梁其後逃走,但又遭多人襲擊,身上多處受傷包括中刀,非法集結已演變為暴動。

按梁的證供,他同意被告盧嘉欣沒威嚇或阻止他離開,而盧曾打斷其中一名包圍他的人士說話,使現場一度安靜,但最後不同意盧當時旨在調停衝突。法官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指其證供有現場片段佐證。

法官拒接納盧為「調停人」
裁定非法集結等兩罪成

至於盧是否「調停人」,法官指多次翻看片段後,她發言時道出了以下數句「後面嗰啲靜下,唔好再拖延時間,一個一個傾」、「有防暴啊,你哋你哋唔好再拖延時間」、「冇時間喇,唔好再嘈啦你哋」。

官指,即使盧身形矮小、穿著粉紅色上衣,與梁沒有身體接觸,但僅屬她的個人情況,不能忽略當時梁被多人圍堵,而相關人士語氣、神情均嚴厲,以及具侮辱性及挑釁性。

官又指,在場人士對警察懷有強烈敵意,懷疑梁為警察,而盧走到人群前發言時,必然知道情況,當她單獨高聲發言,如「唔好拖延時間」,實際目的為促使他人加快查明梁的身分,又關注「防暴」何時來,而且當她拉下口罩發言,早前認罪的首被告提醒她拉上口罩,盧馬上跟隨。

法官總結,影片證據完全不支持辯方「調停者」的可能性,盧當時神情同樣嚴厲,她從來沒有說過欲協助梁的說話,例如給他機會解釋,提醒有「防暴」的說話更使人群情緒高漲,為「火上加油」,而現場「壁壘分別」,如果有人嘗試調停,必然會被質疑,可見盧被視為同路人,才可以發言,亦獲首被告的提醒,裁定盧「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成立。

官指盧一度拉下口罩
蒙面罪不成立

而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指本案情況特殊,盧曾在鏡頭前脫下口罩約 10 秒,她清楚知道有許多鏡頭拍攝,而其面容清晰可見,未能證明當中「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控罪元素,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裁定另一被告
與影片中男子為同一人

就被告雷藝佳(23 歲,電腦程式員),辯方爭議其身分,另爭議即使能證實身分為涉案人群中的「男子 B」,他是否有參與相關罪行。法官指,雷居住的住宅大樓同層,於案發前的 4 時多,有一名與「男子 B」衣著極為相似的嫌疑男子進入電梯,他身穿白色上衣、淺啡色背囊、三間白色球鞋等,與「男子 B」極度相似,「男子 B」則於 3 個梁受襲的位置出現,其上半面容、淺啡色背囊清晰可見。

法官續指,該嫌疑男子在乘搭電梯時沒有配戴口罩,面容亦清晰可見,警員從入境處提供的數張男子照片中,辨認出其模樣,裁定嫌疑男子、「男子 B」與雷為同一人。

法官指雷參與圍困受襲警員

法官又指,在案發月份,雷與早前認罪的第四被告有多次通訊紀錄,可見他們認識及有聯繫,為雷涉案「強而有力的證據」,而在案發現場,第四被告一直與「男子 B」、即雷同行。案發時,第四被告曾以錘子襲擊梁,而雷則在旁邊曾踢了梁一下,以及用手指近距離指向梁,具有威脅性及挑釁性,可見雷「絕對不是圍觀者,是圍困 PW1(梁) 人群的一份子」。

辯方早前指,如身分屬實,雷僅踢出一腳。然而,法官指按整體環境及情況分析,雷身處在一直作出激烈行為的人身旁,協議一同行事,即使他的角色比其他人小,亦有共同參與意圖,提供協助或鼓勵。

官:雷保護認罪被告參與罪行

另外,第四被告與雷同為一夥,雷一直「亦步亦趨,緊隨其(第四被告)後」,當第四被告以錘子襲擊梁時,雷舉起手狀似保護第四被告,而當梁逃離現場,他更指向其逃跑方向,可見他與其他人一同行動。

至於辯方指雷只是在現場保護第四被告,擔當其「護花使者」,法官反問「保護第四被告做什麼?保護第四被告去參與罪行…第五被告(雷)同樣是在參與犯罪」,而他在關鍵時刻戴上口罩,故裁定 4 項罪名成立。

兩被告須還押至 10 月 9 日求情及判刑。他們離庭前,有旁聽人士稱「保重」、「撐住呀」,亦有雷的親友飲泣及奔向被告欄。

6 人被控暴動、非法囚禁等罪
悉數還押候判

本案原涉 6 名被告,4 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 2 人受審後罪成,同還押至 10 月 9 日求情及判刑,認罪被告依次為劉文全(24 歲,演唱會舞台技工)、林芷瑩(29 歲,銷售員)、吳婉菁(21 歲,保險經紀),以及 13 歲少年。

不認罪被告則爲盧嘉欣(21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及雷藝佳(23 歲,電腦程式員),上述為案發年齡。

DCCC431、432、433、442、443/2020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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