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獲裁罪名不成立。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兩名被告重開辯方案情,經審訊後被判罪成,與早前認罪的 3 人一併押至周三(25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高偉雄指,暴動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以 42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獲判無罪至今 3 年半,期間已有更生,等候亦帶來一定焦慮,減刑 3 個月,並基於被告在原審時,已因禁蒙面法罪服刑,扣減該刑期後,判認罪被告各囚 2 年 2 星期至 2 年 2 個月;重啟案情後罪成的兩人則分別判囚 2 年半及 3 年 2 星期。
求情:被告候審期間積極更生
綜合辯方求情及法官引述的求情陳詞,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0 歲,下同)有弱聽,曾患心肌炎,其父親有長期病患,他在本案原審時,因禁蒙面法控罪判入更生中心,服刑 7 個月期間努力讀書,在中學文憑試考獲佳績,修讀副學士後入讀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課程,現為三年級生,望畢業後投身職場,減輕父母的負擔。
求情又指,林因一時衝動、被媒體誤導參與暴動,對家人帶來影響深感悔意,親友形容他本性善良、有責任感、待人有禮,望酌情輕判,讓他盡早回饋社會。
次被告李安翹(22 歲)案發時年僅 17 歲,辯方形容她當時「少不更事,唔知天高地厚」,雖然因本案未能擔任社工,但另覓出路,打兩份工自力更生,工餘時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協助弱勢社群,親友、僱主形容她是有禮貌、有理想的年輕人。
第三被告蘇雅賢(26 歲)的父親罹患栢金遜症,她因本案未能盡孝照顧父母,亦失去成為幼稚園教師的機會,受到沉重教訓,現知道案件的嚴重性,對自己的衝動、魯莽深感懊悔;蘇在案發後修讀特殊教育學位,現投身特殊教育行業,任職教育主任。
第四被告謝兆雄(28 歲)在候審期間承受巨大精神壓力,需要尋求輔導,但他仍完成學業,成為醫療服務公司的銷售工程師,工作表現獲上司、同事嘉許,工餘時間亦擔任義務輔導員,協助他人,望早日重投社會。
第五被告陳樂燊(31 歲)在案發後曾任職前區議員李予信的議員助理,李為陳撰寫求情信,對被告讚譽有加。陳在服禁蒙面法的刑期期間進修,投身樹木管理行業,成為註冊樹木風險評估人員,上司讚賞他工作勤奮,願意日後繼續聘用他;認識 10 年的朋友形容他個性沉穩內斂、純真謙厚、顧己及人。
辯方:判刑應反映更生成果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強調,案件至今歷時數年,但延誤非被告造成,他們「被迫接受、被迫等待、被迫忍耐」,期間被告亦沒有自怨自艾,判刑上應反映他們數年來努力更生的成果;又指被告非主動向防線進攻,而是逃離現場,刑期應反映其參與程度。
官:暴動破壞絕非輕微
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指,本案暴動有約 500 人參與,歷時約 42 分鐘,示威者佔據所有行車線,在路上掘磚、拆毀鐵欄、在商店外塗鴉侮辱字句,帶來的破壞「絕非輕微」,並投擲 14 枚汽油彈,其中兩枚擲中記者,所幸記者沒有受傷。
法官採納 42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第一至第三被告案發時年輕,調低至 40 個月。法官亦引述「黃之鋒案」,指被告的個人情況在暴動案中佔很少比重,官不認為被告在案發前積極參與公益服務,能予以減刑。
官:控方無不當延誤
至於案件延誤方面,法官認為處理案件呈述的過程需時,不認為控方有不當延誤,但他同意被告由被裁定無罪至今長達 3 年半,已有一定程度更生,等候亦為他們帶來相當的焦慮,為更生增添不穩定性,額外減刑 3 個月。
官另減去禁蒙面法刑期
各被告在原審時因「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已服刑,法官指暴動罪的量刑同樣考慮了各被告使用蒙面物品,影響警方辨認被告身分,若然原審時一同判刑,會將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全數減去禁蒙面法的刑期。
針對兩名在發還後重啟案情的被告,法官判林姓男生監禁 2 年半,陳樂燊則囚 3 年 2 星期;至於 3 名認罪被告,法官因應本案進程特殊,給予 4 分之 1 減刑,李安翹、蘇雅賢均判囚 2 年 2 星期,謝兆雄則判監 2 年 2 個月。
曾聘用陳樂燊任議員助理、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獲裁無罪的李予信到庭旁聽。散庭時,有旁聽者高呼「保重呀」、「聽日見」等,有被告向旁聽席揮手。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依次為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0 歲,下同)、李安翹(22 歲)、蘇雅賢(26 歲)、謝兆雄(28 歲)、陳樂燊(31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去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 5 人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其中林、陳重啟案情,出庭作供,重新獲判罪成;另 3 人則認罪候判。
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