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名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的女子,提出定罪上訴,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終審法院網頁顯示,她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暫未排期聆訊。
原審裁定罪成 拒納辯解
申請人為起訴時 23 歲的吳雅芝。她的同案還有 9 名被告;連同吳有 3 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最後均被裁定罪成,判囚 31.5 個月至 48 個月不等。
原審區院法官李慶年認為,吳辯稱肚痛不適上廁所、當時正逃走等,是為了掩飾自己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裁定她案發時為蓄意留守,壯大聲勢,暴動罪成。李判刑時,把罪責劃成三級,指吳屬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而她留守時間最短,將她判囚 3 年 3 個月。
上訴庭駁回上訴
吳其後和同案另一被告提出定罪上訴,2025 年 4 月一同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駁回。
判詞指,吳爭議在原審時,控方盤問才首次播放一些片段作「反駁證供」,違反「不能分割案情」的法律原則、不應用於支持控方案情。但上訴庭認為,有關片段早已透過承認事實,納入為證物,故「分割控方案情」原則在此並不適用;而由於片段已呈堂,即使吳在主問作供時沒提及片段內容,並不限制控方引用片段來盤問,藉此質疑她上洗手間的說法可信性。
判詞又說,辯方提出吳不是穿黑衣、沒接受現場其他人派發的物資等,惟上訴庭認為不能削弱案中其他證據帶來的累積效應,例如被告案發時身處暴動核心範圍、在有人呼叫「防暴落地,俾多少少上嚟,後面要人」時,在傘陣範圍來回走動,又跟隨他人逃跑,因此原審指吳是知情的暴動者、蓄意留守現場,以支援或鼓勵其他人士的身份參與暴動的結論並無不妥。
原案共 10 人罪成
原案 10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朗(22 歲,舞台燈光工人)、歐榮峰(22 歲)、楊耀(24 歲,攝影師)、傅之林(25 歲,自由攝影師)、羅翔駿(24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鄭學洺(22 歲,健身教練)、潘琬瑩(23 歲,兼職攝影師)、楊麗樺(17 歲,學生)、吳雅芝(23 歲,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和黎柏言(17 歲﹐學生)。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當中葉嘉朗、歐榮峰、傅之林、鄭學洺、潘琬瑩及黎柏言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楊麗樺則於審訊第五日認罪,部分人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存檔法庭。餘下 3 名被告,楊耀否認暴動罪、承認蒙面罪,羅翔駿、吳雅芝則否認暴動及蒙面罪;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
楊耀、吳雅芝其後提出定罪上訴。
FAMC31/2025(CACC183/2023、DCCC77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