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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灣仔|被控暴動男稱逛街為女兒買生日禮物 控方質疑家住九龍沒必要到港島

11.2灣仔|被控暴動男稱逛街為女兒買生日禮物 控方質疑家住九龍沒必要到港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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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三(16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2 日審訊。任職物流公司經理的男被告供稱,案發當日往銅鑼灣「LEGO」專門店,為女兒選購生日禮物但沒看中,返回灣仔取車期間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居於大角咀,九龍亦有「LEGO」專門店,沒必要駕車往港島買禮物。被告稱兩、三周前已曾逛街,但「睇唔啱」。控方又質疑,被告僅用半小時選購禮物,「幫小朋友買玩具(應該)係非常耗時?」法官李俊文聞言稱:「咁幫大人、女人、男人睇禮物,都係花時間嘅」,部分律師發笑。案件周四(17 日)續審,任職文員的次被告將作供。
被告稱前往時代廣場
私家車泊灣仔換乘地鐵

現年 47 歲,任職物流公司經理的被告馬志健供稱,與妻子育有一對子女,案發時分別 4 歲及 6 歲。當日下午,他駕車至港島區,購買女兒的生日禮物,打算其後往友人青衣住所燒烤,慶祝自己及女兒生日。馬指,擔心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沒有位置泊車,遂將私家車停泊在灣仔聖佛蘭士街,再乘搭地鐵往銅鑼灣,會合吳姓女友人前往「LEGO」專門店和「橡子共和國龍貓專賣店」。

馬稱,在時代廣場沒有看中禮物,兩人於下午 4 時半離開,準備前往崇光百貨再逛,但在街上「感覺到好似有示威」,故返回灣仔取車。馬表示,為避免受地鐵封站影響,決定步行 15 分鐘往泊車點,表示沿路情況平靜。馬續稱,途中聞到刺鼻氣味,故從背包拿出口罩戴上,行到修頓中心之際,聽到有人大叫「水炮車,跑!」,遂與友人逃跑。

被告稱遇警即舉高手
曾指僅路過不獲理會

馬指,看到友人的速度落後,故替對方拿著長柄雨傘,讓她方便行走。他之後跑上行人路,感到呼吸困難便脫去口罩,混亂下遺失雨傘及與友人失散。行至譚臣道時,突然聽到兩下「嘭嘭聲」,看見路面冒煙,意識到是催淚彈,並看到警員迎面跑來。馬稱,當時認為,警員想拘捕其他人士,故舉高手及靠牆站立,但遭警員上前截停。

他表示,不只一次向警員解釋只是路過,「我乜都冇做過,我去攞車」,但不獲理會。馬指,沒被警員以任何罪名拘捕,後來一名穿著白色制服的警員說:「有咩返差館講」,最終被帶上警車。馬表示,涉事背囊與妻子共用,裡面除了有 5 個口罩,還有風褸、縮骨遮及深藍色曼聯球衣等物品。

控方質疑買玩具該耗時甚久
官:幫大人睇禮物都花時間

控方盤問時指,馬居於大角咀,九龍亦有「LEGO」專門店,沒必要駕車往港島買禮物。馬同意可以在旺角附近購買禮物,但他說,在事發前 2 至 3 星期前逛街,認為「睇唔啱」。控方質疑,馬由與友人會合,至離開商場僅花半小時,「幫小朋友買玩具(應該)係非常耗時?」法官李俊文聞言稱:「咁幫大人、女人、男人睇禮物,都係花時間嘅」,部分律師發笑。馬表示,當日已有禮物目標,「睇唔啱咪唔啱」。

控方再質疑,時代廣場往聖佛蘭士街不只 15 分鐘,以一般步速都要 25 至 30 分鐘;馬則稱「相信唔需要」。就他背囊內的物品,控方詢問案發當日天氣良好,為何要帶縮骨遮。馬回答,香港有機會下雨,「照顧小朋友嘅家長都有把遮喺身」。他續指,攜口罩因自己有鼻敏感;球衣則是一旦身上衣物染上燒烤味,作更替之用。他又指,不會常常執拾背囊,因此裡面有很多雜物。

被告否認一心參與暴動

控方指出,馬戴灰黑口罩、手持長傘,裝束與其他參加非法集會人士無異。馬同意,但指「集會人士都未必著黑衫」。控方續指,馬被截停前為了避嫌,將口罩與雨傘棄置,又指他供稱買不成禮物返回灣仔屬杜撰,其實是一心前往參加暴動;馬一概不同意。

被告馬志健的友人鄧天豪供稱,案發當日原相約馬一家燒烤,惟馬沒有到場,只有其妻兒抵達。鄧指,馬妻於傍晚得悉丈夫被捕,遂交車匙給鄧,讓他翌日駕其停泊於灣仔的私家車回家。鄧又指,與馬一同選購禮物的吳姓女友人,同是參加聚會一員,但她得悉馬被捕後心情不好,故沒有出席。案件周四(17 日)續審,由次被告陳善衡作供。

8 人被控暴動等罪

8 名被告依次為馬志健(44 歲、會計師)、陳善衡(25 歲,文員)、林梓橋(27 歲,文員)、陳梓欣(24 歲,文員)、盧虹羽(23 歲,空姐)、劉素婷(33 歲,客戶服務員)、謝翠兒(32 歲、會計師)、王永森(46 歲,廣告製作人),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盧虹羽及王永森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分別管有 10 條及 50 條索帶;陳善衡、林梓橋、盧虹羽、劉素婷及謝翠兒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

林梓橋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 2022 年 1 月 3 日至 2 月 16 日期間企圖離開香港,企圖在本案中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她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DCCC663/2020、DCCC666/2020(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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