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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提暴動定罪或刑期上訴 上訴庭即日駁回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提暴動定罪或刑期上訴 上訴庭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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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提出定罪或判刑上訴,周二(5 日)在高院聆訊,即日被 3 名上訴庭法官駁回,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上訴方稱不能排除被告為記者,惟法官質疑被告沒給證供,按案例法庭不能為其「想像各式各樣嘅答辯理由」。

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法官指不能因同類案下達的刑期不同就說有「刑期差異」,強調量刑原則才是最重要。官又指,若有人在二號橋擲物落路軌,也可令火車出軌、車長急速剎車,或者擲物令吐露港公路發生 10 車連環相撞,不能說風險不高。

兩人甫開庭撤定罪上訴
官問是否明白「無得返轉頭」

4 名提出上訴者分別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當中除劉晉旭外,其餘 3 人均提定罪上訴。但甫開庭,高梓斌、許貽顓提出撤回。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問二人,「你明白撤回咗無得返轉頭?」二人皆稱明白,並確認撤回,餘下陳歷釋繼續就定罪上訴。而除陳歷釋外,其餘 3 人皆提刑期上訴。

原案涉 5 名被告,除上述 4 人外還有符凱晴,5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罪成。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考慮暴動規模、對公物及警員的傷害、以及暴力程度等因素後,分別判處 5 人監禁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

一人提定罪上訴
稱不排除為記者

代表陳歷釋提出定罪上訴的大律師潘兆斌指,原審裁定陳罪成的基礎不當或欠奉,陳有參與暴動亦非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潘兆斌引述原審判詞指,示威者身在警方防線或黃色垃圾車的左方,該處沒有人穿類同示威者裝束。惟潘指,陳在該範圍,他雖穿黑色衫,但為舍堂 T 裇,類似旁觀者。法官彭偉昌要求潘「務實啲」,指按原審所指,陳不會是旁觀者。

潘再指,陳當時有戴頭盔、防毒面罩,狀似記者。彭偉昌亦反問為何潘說狀似記者。潘答因陳被捕、遭拖行時手持手機。彭再問,「佢係咪記者?」潘稱不能排除可能性。

官質疑說法沒證供基礎
直言「法庭對呢啲陳詞開始失去耐性」

彭偉昌續質疑,因被告沒給證供,故「唔可以咁樣講」,又指案中只知陳是中大生、身在現場,「學你咁講,唔知佢係啱啱到定咩,但係既然發生咗 4 次衝擊(原審指案中衝突,示威者涉 4 度衝擊警方),講得白啲係烽煙四起,你仲著住嗰啲裝備…」。潘重申,主張陳當時手持手機拍攝。

法官潘敏琦質疑,「無呢啲證供,點解我要同你想像各式各樣嘅答辯理由?」彭偉昌亦緊接指,「係咪得你個推論係壓倒性?」彭寶琴亦即指,有關法律原則不止適用暴動案,「係源遠流長」,「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唔可以要求或者邀請法庭去作各種脫罪可能,因為無基礎…事實上睇唔到無證供嘅情況下,點解要法庭猜想,佢係拎相機做記者,或者做人道救援?」

彭偉昌隨即指,「抱歉好似車輪戰…但法庭想表達,法庭對呢啲陳詞開始失去耐性」,舉例指如果有持刀斬人案,嫌疑人被捕後不給證供,其後說「佢可能見到賊人驚呀」,反問潘兆斌「你作為律師你會點呀?」

潘提出播放呈堂片段,看片中人裝束。播畢後,潘兆斌指只想帶出,黃色垃圾車附近不盡是示威者。彭偉昌則說「見唔到有咩幫助」。

上訴方批原審定罪
屬「推論之上再作推論」

對於潘兆斌另提出,原審定罪基礎,是在「推論之上再作推論」,屬於基礎欠奉。彭寶琴問有否案例佐證說法?潘於追問下同意「搵過但搵唔到」。

彭遂提出「CHIU YU MAN 案」(CACC577/1999),指法庭已否決潘所提說法。潘其後指不會堅持。

答辯方、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指,被告在暴動現場或相近地方當場被捕,身上亦有一般示威者常見裝備,他參與暴動的推論屬壓倒性,若辯方沒有提出證供,此便是唯一合理推論。最終 3 名法官駁回上訴方上訴。

官指比較同類案刑期「無意義」
指最重要是量刑原則

另 3 名被告劉晉旭、高梓斌、許貽顓,均提出刑期上訴。對於上訴方引用「陳起行案」,提出案件有「判刑差異」(disparity in sentence),法官潘敏琦指「唔係咁樣用」,並讀出案例指要涉「同一罪行」(upon the same crime),才會構成判刑差異。其後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陳曉妍及邱治瑋均指不會堅持引用該案。

彭偉昌隨即指,就算同一罪行,同級法院不同法官下達了不同刑期,都不能算是「判刑差異」。潘敏琦補充指,因多宗案例指,比較同類案刑期「係無意義」,最重要是量刑原則。彭則指,「我諗我哋判詞唔知第幾次重複…麻煩你記住喇,無意思㗎」。

法官:本案涉擲物落路軌、吐露港公路
不能說風險不高

上訴方其後又引用 2016 年旺角衝突的「楊家倫案」,指該案中有人用燒著火種置在的士油缸附近,或引起爆炸,較本案嚴重,但刑期較低。

彭寶琴認為本案亦嚴重,示威者涉破壞警方為保公眾安全而設防線。彭偉昌亦質疑,本案中若有人在二號橋擲物落路軌,也可令火車出軌,又或令車長急速剎車,「跟住點呢?(乘客)前仆後倒?」又例如若擲物至吐露港公路,或致 10 車連環相撞,不能說風險不高。

彭寶琴其後則指,「楊家倫案」沒本案事實背景,又指量刑「唔係一個數學嘅計算,嗰啲量刑因素此增彼長,無呢樣嘢,但有另一個更加嚴重(因素)又點計呢?」最終亦駁回上訴方刑期上訴。

CACC243/2021(DCCC3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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