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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6人暴動罪成囚4年至4年1月 家屬呼「老公 I love you」

11.12中環|6人暴動罪成囚4年至4年1月 家屬呼「老公 I lov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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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中,9 人包括教師、社工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五(23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 4 年至 4 年一個月。

法官姚勳智表示,是次暴動高峰時逾千人參與,且使用暴力的程度高,涉及破壞交通設施、縱火及擲磚等,導致馬路和交通設施嚴重受損,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須動用龐大公共開支作維修,但考慮到各被告並非領導者,且案發至今約 3 年多,顯然受重大影響,決定將刑期下調。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及多名被告親友到庭旁聽,散庭時有家屬向被告高呼「老公 I love you」,亦有人大叫「保重呀!」
辯方:被告日後難再任社工 
區議員候選人被告獲居民撰求情信

辯方呈上多封由被告親友、上司等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並考慮同期執行各罪刑期。辯方形容,被告葉廸舜孝順顧家,不時關心露宿者,並在信中向受影響大眾致歉,有遲來的悔意。至於被告黃樂文,辯方稱他多年來不斷參與義工服務及捐款,足見其善心和愛心,而他沒有政治背景,結果考量及守法意識較弱,承諾會在獄中好好反省。

辯方續指,被告吳栢明案發時為學生,候審期間繼續追尋理想,成為註冊社工,同時積極協助社會抗疫,獲頒相關獎項。吳明白需為本案付出沉重代價,相信再做社工的機會很微。辯方又指,被告羅焯勇案發時是屯門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獲當區居民撰寫求情信。

至於被告陳憲,辯方指她是家中獨女,父母離異,需獨自照顧患柏金遜症的母親,又透露她具藝術天分,曾舉辦個人畫展,望日後成為藝術家,並承諾不再參與任何非法活動。辯方續稱,雖然被告袁晧軒有學習及社交障礙,亦容易受環境影響,但他未有放棄自己,努力進修。

官:各人非領導者 但縱火等情節嚴重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看似並非預先計劃,而是隨時間和人數參與而突然發生,但高峰時逾千人參與,且使用暴力的程度高,涉及破壞交通設施、縱火及擲磚等。法官又指,雖然事件中無人受傷,但暴動規模大,歷時逾 3 小時,並在中環交通樞紐發生,導致馬路和交通設施嚴重受損,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須動用龐大公共開支維修。

法官又稱,各被告並非領導者,但大部分被告有使用蒙面物品,認為他們霸佔道路、縱火等行為,情節嚴重,應以 4 年半至 5 年監禁作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各人沒有案底、重犯機會低,並非屬領導角色,且審訊時承認不少控方案情,同時案發至審結歷時 3 年多,顯然受重大影響,遂把起點下調至 4 年,並與「蒙面罪」的 6 周刑期同期執行。

針對羅焯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法官判處 3 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其總刑期為 4 年一個月。另外,就吳栢明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法官判罰 1500 元。

9 被告被控暴動等罪

本案原有 9 名被告,其中 6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分別為:葉廸舜(29 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8 歲,跨國工程公司財務經理)、吳栢明(23 歲,社工)、羅焯勇(26 歲,社工)、陳憲(26 歲,教師)和袁晧軒(28 歲,學生)。他們均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

除陳憲外,其餘被告否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羅另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涉及 2 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2 個扳手、一罐噴漆和一個內有多個螺絲刀頭的工具箱。吳栢明則承認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

3 人早前判無罪 
官指不排除是無辜途人

本案其中 3 名被告早前獲判無罪,依次為陳家裕(26 歲,西餅師傅)、黃穎恩(26 歲,瑜珈教練)、葉柏亨(29 歲)。葉早前承認未能在警員 18094 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被判罰 1500 元。

法官裁決指,陳、黃二人為情侶,他們稱往中環只是打算取回手鐲;葉則聲稱看醫生路過。法官認為,雖然他們分別戴口罩、靠近火堆,確實易惹人懷疑,但考慮其衣著、行徑等,與在場示威者不同,未能完全否定屬無辜途人的可能性。

DCCC35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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