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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3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稱中途思想上已退出示威

11.12中環|3人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稱中途思想上已退出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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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0 人的案件,當中 6 人開審前認罪,1 人審訊中途改認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法官李慶年周五( 29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3 人暴動及蒙面罪成,還押至 10 月 5 日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判刑。

對於辯方指,其中 2 名被告或僅參與部分非法集結,「中途思想上退出了」,只是身體仍逗留在暴動範圍內,法官反駁指,一被告曾與示威者「齊上齊落」叫喊口號,而另一被告一直留守現場,加上 2 人在沒有醫學原因下戴口罩,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餘下 1 名被告,法官指他曾搬磚及開傘掩護暴徒,亦裁定暴動罪成。

判詞:被告稱相信示威和平
官指被告曾搬磚、開傘遮掩暴徒

3 名不認罪被告為楊耀(24 歲,攝影師)、羅翔駿(24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及吳雅芝(23 歲,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他們被控暴動及蒙面罪,其中楊耀承認蒙面罪,另兩人則否認蒙面罪。

法官李慶年指,控方證人可信可靠,供詞獲現場影片印證。至於被告楊耀供稱,當日到場參與「和你 lunch」是想表達訴求,並相信中環大多數是社會菁英,應為和平集會,法官反駁指,其證供存潛在關鍵矛盾,指楊既不認為報仇口號有煽動性 、看到勇武又不認為有暴動,其謊言表露無遺。法官又指,片段顯示他用袋裝起磚頭,拿到文華東方酒店附近,稱有暴徒之後把磚頭扔落畢打街隧道。被告雖辯稱為清理磚頭,但與片段情況相反。

法官又指,楊對暴徒堵路、設傘陣「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更為在巴士破壞的暴徒開傘遮掩,卻辯稱害怕自己被記者拍攝。另外,他在沒有新冠肺炎下戴口罩,明顯為逃避偵查,當日提供支援、是有備而來,裁定楊暴動及蒙面罪成。

判詞:被告認短暫參與非法集結
「中途思想上退出了」

餘下 2 名被告,法官指辯方強調他可能只是「參與部分非法集結,中途思想上退出了, 但身體仍然逗留在暴動核心範圍一段時間,他們變成無辜途人」,混亂間隨人群逃跑,最後被捕。

其中被告羅翔駿供稱,當日約了另一被告吳雅芝,到中環買禮物給她的男朋友。案發時,羅稱僅短時間重複口號,例如「當差正仆街」,他承認短暫參與非法集結,而當時有位婆婆向他遞上物資,他沒有查看是甚麼,被搜身後才發現是生理鹽水。

羅又供稱,吳因事遲到,抵達後又稱肚痛要去廁所。其後現場忽然有煙霧、火種,故兩人和示威者保持距離,並跟隨記者步伐逃走,覺得較為安全。至於為何戴口罩,羅稱患嚴重兔唇,經多次手術,感自卑故時常戴口罩,亦有助舒緩鼻敏感,看到警員後因害怕犯法而脫下口罩。

官指被告與示威者「齊上齊落」

法官認為,羅的供詞矛盾,指他明明與示威者「齊上齊落」、持續叫喊口號,其後又指自己與示威者保持距離,劃清界線。法官指,被告在馬路上時而步行,時而站立,並非趕著離開,接到生理鹽水又指不知道是甚麼,質疑其學歷高、心智成熟,此說法是自欺欺人。法官認為,羅當日早有準備進行破壞,裁定暴動罪成。

法官又指,醫療報告指羅僅進行兔唇手術前後需戴口罩,而他案發時並沒有做手術,又認為其外貌與輕度兔唇人士無異,加上他指鼻敏感須服食「樂敏得」,卻說錯服用次數,官質疑被告為脫罪才堆砌辯詞,裁定蒙面罪成。

官拒納另一被告肚痛辯解

至於被告吳雅芝,法官指,吳當日須於 9 時至 6 時在葵涌地盤工作,但她無視工作,與羅到中環購物。片段顯示,吳在現場步伐輕鬆,法官認為,她辯稱肚痛不適上廁所、當時正逃走等,是為了掩飾自己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案發時為蓄意留守,壯大聲勢,裁定暴動罪成。

法官續指,當時沒有肺炎及口罩令,吳看見警員後便自然地脫下口罩,脫口罩後的 10 多分鐘沒有表現不適,可見她沒有真正健康理由,佩戴口罩只為防止被辨認,裁定蒙面罪成。

求情:被告僅蓄意留守
早前認非法集結還押

羅翔駿的代表律師求情指,羅自小因嚴重外觀問題感自卑,家境條件不好,但面對困難時一一克服,之後考取註冊土木工程師資格,形容羅是「好上進、而且好有前途嘅年輕人」,犯案令人遺憾,有許多朋友為他撰求情信,指他對人友善。

辯方續指,羅沒有扔磚、堵路、組傘陣、縱火等,僅蓄意留守,而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同意咗控罪嘅一半」,節省法庭時間,並於結案陳詞階段放棄擔保,還押候判,「相信佢未來都可以為社會貢獻」,望法庭考慮他具專業資格,重犯機會不高輕判。

辯方又提到,被告由母親辛勞撫養,期間羅母於旁聽席一直哭泣。法官認為,辯方初步求情已列出重點,「我決定會深思熟慮」。

辯方:被告沒叫口號

吳雅芝的代表律師則指,吳沒有叫口號,作出任何鼓勵他人參與示威的舉動,更拒絕別人給她的物資,另指她曾獲特首夫人嘉許其社會服務,並於 2017 年參與共青團安排的四川義工團,極力參與國家服務,盼法庭鑑於其個人品格,從輕判刑。楊耀一方則指,不用索取任何報告。法官押後至 10 月 5 日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10 人罪成、還押候判

10 名被告依次為:葉嘉朗(22 歲,舞台燈光工人)、歐榮峰(22 歲)、楊耀(24 歲,攝影師)、傅之林(25 歲,自由攝影師)、羅翔駿(24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鄭學洺(22 歲,健身教練)、潘琬瑩(23 歲,兼職攝影師)、楊麗樺(17 歲,學生)、吳雅芝(23 歲,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和黎柏言(17 歲﹐學生)。上述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當中葉嘉朗、歐榮峰、傅之林、鄭學洺、潘琬瑩及黎柏言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楊麗樺則於審訊第五日認罪,部分人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存檔法庭。

餘下被告楊耀否認暴動罪、承認蒙面罪,羅翔駿、吳雅芝則否認暴動及蒙面罪;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

DCCC7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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