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8人暴動罪成囚37至50月 官考慮疫情影響審期酌情減刑2月

11.18油麻地|8人暴動罪成囚37至50月 官考慮疫情影響審期酌情減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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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考慮暴動規模等
以判監 54 月作量刑起點

法官引述首被告區啟泰的背景指,區原任職救護員,因本案被停職,後被解僱。他當值時曾為警長療傷,案發時希望到場為示威者提供急救。而第四被告陳國庭父親患癌,兄長亦患思覺失調。

法官判刑時引述本案背景形容,本案涉及 1,500 至 2,000 名示威者,歷時約 50 分鐘,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若非警方圍捕,示威者亦不會散去。暴動對附近居民及商戶帶來不便,對公共開支構成負擔。示威者聚集於油尖旺區,阻塞交通。法官形容,是次暴動規模大,警方於行動中拘捕 213 人,共分拆成 17 宗案件審理。

法官考慮本案暴動背景、規模、人數等,以判監 54 個月作量刑起點,當中有人被搜獲手套、防毒面具等,但考慮物品數量及位置,決定不予加刑。

官:疫情影響審期、
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酌情減刑

法官另提及,本案曾因疫情而延誤需重新排期,最終於 2023 年底開審,雖然不涉及不合理延誤,但接納辯方所指,被告需為審訊做準備,當案件重新排期後,又需重新準備。被告於候審期間家人及自身的身體等狀況亦有所改變,法官酌情減刑兩個月。

至於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 3 名被告陳力圖、鄭子峰及何頌賢,法官接納他們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酌情扣減兩個月。

5 認罪被告判囚 37 至 40 月

本案 5 名認罪被告,則於不同階段認罪,獲不同程度刑期扣減。針對首被告區啟泰,辯方指他以救援為目的到場,但法官指他當時身上的物品並非專業救援裝備。辯方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掩飾身分,裝備僅屬保護性質。至於他曾在當值時為警長療傷,法官指案發時不見他有救助他人。法官採納 54 個月作量刑起點,在認罪扣減後,再加上因應案件重新排期的扣減,法官判區監禁 40 個月。

至於次被告陳俊宇,在認罪及因應案件重新排期扣減後,法官判陳監禁 38 個月。而第三被告陳建希及第四被告陳國庭,另因案發時年輕,二人當時僅 18 歲,再獲兩個月扣減,分別判囚 37 個月及 38 個月。第九被告何家堯在認罪及因案件重新排期的扣減後,被判囚 40 個月。

3 審訊後罪成被告囚 48 至 50 月

第五被告陳力圖、第六被告鄭子峰及第八被告何頌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考慮案件曾重新排期,及他們不爭議大部分案情,分別扣減兩個月刑期;另因何案發時 20 歲,較年輕而減刑兩個月。陳及鄭分別被判囚 50 個月,何被判囚 48 個月。

5 人開審前認罪

4 名不認罪被告依次為陳力圖(21 歲,學生)、鄭子峰(23 歲,無業)、鍾子杰(28 歲,網店東主)及何頌賢(20 歲,學生),均為案發年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鍾子杰獲裁罪脫,其餘 3 人罪成。

5 人開審前認罪,依次為區啟泰(25 歲)、陳俊宇(22 歲)、陳建希(18 歲)、陳國庭(18 歲)及何家堯(25 歲)。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DCCC4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