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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佐敦|近3年半後被控暴動 21歲女學生認罪判囚28月

11.18佐敦|近3年半後被控暴動 21歲女學生認罪判囚2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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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同案兩人已潛逃
被告求情稱深愛香港沒離開

法官引述被告蔡碧儀背景,指她現剛滿 21 歲,沒案底,為「黃大仙女子足球隊」、香港 U20 女子足球代表,因為本案,今年無緣到海外集訓或出戰海外。被告現時目標是成為港隊、冀為港爭光。另因深愛香港,即使身處海外集訓都沒畏罪潛逃,望法庭考慮她當初誤交損友、受影響而從輕法落。

官續引述指,同案兩人經已潛逃,僅剩被告勇於面對罪責。而警方 2020 年 3 月撤銷其保釋條件,被告一度以為事件了結,至 2023 年 5 月再被捕及起訴。

案發時僅16歲
辯方確認不考慮教導所

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辯方確認,被告不考慮教導所,亦同意根據上訴庭「梁子揚案」,量刑起點至少判囚 3 年,但指本案雖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與警方對峙,但警長沒受傷,「無事,咩都無,佢繼續 operate,繼續當更,同埋拘捕被告人」。

法官判刑時指,暴動案為嚴重罪行,她曾處理同日發生的示威案,觀察到暴動情況隨入夜愈演激烈,而本案較「陳國威案」嚴重,因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但幸有保護裝備,才不致受傷。事發後現場一片狼藉,商戶無法正常運作,損失難以估計,而被告偕其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參與暴動不少於 45 分鐘,判刑須具阻嚇性,遂以判囚 51 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續指,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另提出 4 個因素,酌情扣減 6 個月刑期,包括案發時不足 17 歲、已真誠省誤;有特殊學習需要但仍積極生活;積極參與足球運動,受訓表現出色,曾代表香港;以及被捕後繼續認真生活,「由衝動嘅少年,銳變成有承擔嘅成年人」。

案情:網民發起「圍魏救趙」
涉案暴動分兩階段

案情指,案發日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事件仍然持續,警方繼續佈防,有人在網上呼籲市民「圍魏救趙」,即前往尖沙咀、佐敦一帶「戰線」,「營救」在理大一帶被警方包圍的示威者。

案情續指,涉案的暴動分成兩個階段,首階段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次階段為「驅散及拘捕行動」。

首階段:示威者推進警方防線
警長被汽油彈擊中著火

根據案情,首階段最早見於傍晚 6 時 9 分,當時警方已在九龍草地滾球會對出的柯士甸行車路、距理大正門約 450 米處設立封鎖線,有兩批合共 400 名示威者,分別由彌敦道、覺士道到柯士甸道一帶會合,用雜物堵塞柯士甸道一帶行車路,再向警方投擲約百枚汽油彈和燃燒彈等,及藉掩護物朝封鎖線多次推進。警方小隊寡不敵眾後退,示威者續推進。

案情續指,至晚上近 7 時,有示威者闖入球會天台擲汽油彈,警長 4110 被擊中,致身體被燒著,示威者見狀歡呼吶喊。

次階段:銳武裝甲車到場支援
警拘捕3人包括被告

就次階段,案情指雙方續對峙,警方曾發射催淚煙、橡膠彈等驅散示威者但不果。至當晚 7 時 24 分,警方在銳武裝甲車抵達柯士甸道後,向示威者推進並採拘捕行動,成功拘捕 3 人,包括被告。

案情續指,前述曾被汽油彈擊中的警長,在當晚 7 時 25 分於金門商業大廈外,制服被告。當時被告一度擺動手腳想掙脫逃走。被捕時,被告面戴防毒面罩,手戴灰色手套,袋內藏 3 支生理鹽水等。

網上片段拍到,案發時被告與多名身穿典型示威裝束的示威者一起,蹲下躲避催淚煙,之後朝警方封鎖線推進約 6 步。示威者對峙時,曾有人大嗌「死黑警」。而驅散示威者後,現場遺下遍地雨傘、磚頭等,地面有人以黑漆噴上「天滅中共」字眼。

案發近 3 年半後
被控在佐敦參與暴動

被告蔡碧儀(20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被告 2023 年 5 月 17 日首提堂,與案發日相隔近 3 年半。

DCCC57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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