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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城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暴動罪成 判入教導所 官:被告品格良好屬不爭事實

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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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認罪、18 人被裁定罪成,其中 18 人早前判囚 36 至 57 個月,餘下一名案發時 17 歲學生,還押至周六( 5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游德康早前一度拒絕為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其後獲告知同一事件另一宗暴動案,有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後,批准判刑前先索報告。法官周六判刑時指,現年 20 歲被告熱心服務,任職城大學生會會長、校董會成員,另義務服務自閉症學童、老人等弱勢社群,「一直擁有正面良好品格係不爭嘅事實」。

游續指,被告雖於案發現場壯大聲勢,但沒直接暴力行徑,加上其良好品行,認為教導所命令「有利於感化被告,都係對社會最有利嘅處置方法」。判刑時旁聽席坐滿人,被告離庭前,有旁聽人士向被告高呼「加油啊」。

城市大學回覆指,不評論個別個案,校方有既定機制和程序處理學術和紀律相關事宜,又指一般而言,四年制學士學位課程的最長修業期為八年,學生如有需要,可申請延長修業期。城市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則公布,已接納現屆學生會署理會長請辭。

法官原拒索報告、後接納
指被告為學生會會長、熱心服務

被告何羚甄(案發時 17 歲,學生)由大律師梁耀煒代表,梁於 6 月 17 日案件裁決時,為被告申請索取教導所報告,惟法官指同一事件的其他暴動案,均以約 5 年為量刑起點,拒絕索報告。案件於 7 月 15 日求情時,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提到,其他暴動案中,有一名案發時 16 歲、判刑時 19 歲被告,獲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入教導所。游德康考慮後表示,「謹慎、公平啲嘅做法」是聽取教導所報告後再判刑。

辯方於周六( 5 日)表示,被告同意及明白教導所報告。游德康指,綜合所有求情資料,顯示被告案發時 17 歲,定罪時 20 歲,現就讀城市大學公共政策與政治學士課程二年級,任職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校董會成員,熱心服務學校和同學。

游續指,其服務對象大部份為患有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的學童、低收入學生及青年、長者及弱勢社群,包括在老人院舉辦活動、學科義教、 義賣籌款、義教跆拳道等,形容被告「一直擁有正面良好品格係不爭嘅事實」。

法官指被告無直接參與暴力
教導所有利感化被告、「對社會最有利」

游引述,就 21 歲或以下被告,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否則不可判處監禁,而本案控罪並非「例外罪行」,上訴法庭沒有就暴動罪定下量刑指引,為懲罰及阻嚇被告,將現年 20 歲 11 月的被告羈留教導所為其中一個選擇,可基於被告過往品格,讓她有機會改過自新,而羈留期最多 3 年。

游認為,被告案發時雖在現場壯大聲勢、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但沒有直接參與破壞及暴力行為,加上其良好品行,認為教導所命令「有利於感化被告,都係對社會最有利嘅處置方法」。

法官拒納被告稱助救傷隊朋友拿東西

游德康在早前裁決拒絕接納何的證供,認為她對於被捕時管有口罩、大量生理鹽水等的解釋「異常牽強」。被告供稱原打算到大帽山看螢火蟲,後來協助任聖約翰救傷隊的朋友拿東西到油麻地;游反駁指,她轉在油麻地暴動核心地帶出現,並在短短數分鐘的驅散行動期間碰巧被推進窄巷的說法,是「太巧合,難以置信」。

本案 19 人被控暴動
1 人開審前認罪

本案原涉 19 名被告,第十被告鄭文豪在案件開審前認罪。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被指同日管有汽油、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

被告依次為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呂鋒(20 歲,學生)、吳進欣(23 歲,學生)、倪倬傑(25 歲,攝影師)、蕭竣旻(20 歲,學生)、蕭子慧(23 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 歲,侍應)、黃靖斐(19 歲,推銷員)、黃紫情(26 歲,護士)、鄭文豪(19 歲,學生)、張振鴻(31 歲,保安員)、張婉兒(19 歲,學生)、趙泳姿(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古倩誼(21 歲,文員)、黃沅詩(18 歲,學生)、林堅信(21 歲,學生)、李浚維(18 歲,學生)和何羚甄(17 歲,學生),上述案發年齡及職業。除何外,他們早前被判囚 36 至 57 個月。

DCCC443/2021、DCCC576/2021、DCCC65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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