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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47至63月 官指場面極暴力 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低

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47至63月 官指場面極暴力 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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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當中涉及 6 人的案件,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與兩名開審前認罪被告,周一(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 11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

暫委法官陳慧敏指,當時警方和示威者人數懸殊,又指示威者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場面極之暴力」,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低。辯方求情指,控方檢控延誤、被告一旦入獄,難以照顧家人,惟法官拒絕接納,指有大量暴動案件湧現,警方、法庭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又批評是被告咎由自取。散庭後,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及高呼「保重」。

兩被告開審前認罪
另 4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

本案 6 名被告依次為梁少明(45 歲,課程導師)、謝健樂(23 歲,浸大學生)、黃家榮(19 歲,科大學生)、張創發(30 歲,軟件工程公司職員)、郭傑超(20 歲,中大學生)及劉思彤(25 歲),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少明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鐳射筆。

除郭傑超及劉思彤開審前認罪,另外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官引辯方求情指
部分被告打算在獄中進修

暫委法官陳慧敏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謝健樂曾代表香港排球隊出外比賽;黃家榮為科大商學院畢業生,審訊期間辭去銀行工作,任職補習老師維生,打算在獄中進修;張創發曾投考警員,但因體能不達標未獲取錄,現職公司願意繼續聘用他,其拍拖 10 年的女友在本案後與他分手。

法官再引述辯方指,被告郭傑超 2022 年畢業於中大數學系,他打算在獄中修讀第二個學位,又提到他在案發當晚受到嚴重身體傷害、留院 4 天,但並非怪責警方使用武力;劉思彤年幼時專注力不足,但憑勤奮完成中大工商管理學位,案發後考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八級鋼琴及聲樂證書,成為音樂導師,2022 年更完成普拉提教練證書。

官:本案場面極之暴力
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低

法官指,涉案暴動極嚴重,有人在網上呼籲市民組成「戰線」營救示威者,一心和警員對抗,可見本案並非偶發,而是有預謀及有組織。她指,當時警方只有約 200 人,示威者則有 2,000 人,雙方人數懸殊。示威者排成人鏈傳送物資、從店舖搬出大量用品,如手推車、油漆罐、卡板往彌敦道,又指暴動者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現場火光熊熊,「場面極之暴力」。

法官續指,事件發生在人煙稠密地區,造成油尖旺區交通癱瘓,交通燈等設施受損、4 名警察受傷。從警方事後攝錄的片段可見,暴動後現場一片狼藉,遺下大量雜物,磚頭及三角形渠蓋分別被掘起及撬起,反映本案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程度之嚴重」。若非警方有效部署,暴動不僅維持 40 分鐘,強調「本案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為低」。

辯方指檢控延誤
官:警方法庭傾盡人力處理

法官認為,沒實質證據顯示 6 名被告使用暴力,但他們透過身處現場,以支持、鼓勵方式參與暴動,壯大暴動者聲勢,採納 6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辯方指控方檢控延誤,對被告及其家人構成壓力,法官反駁指,延誤本身不是求情因素,尤其被告所干犯的暴動罪極為嚴重,他們不會有不被起訴的懸念。

她續指,「本席顧及自反修例事件以來,同時間有大量同類暴動案件湧現,警方與法院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單就本案被拘捕的人數超過 200 人,被分拆成 17 宗案件,因此本案未能如其他案件一般及早即時審理,完全可以理解,這屬一般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因此本席不作任何扣減」。

被告求情指入獄後難以照顧家人
官拒納稱咎由自取

她提到,部分被告求情指做義工,是值得支持、讚賞,但暴動性質嚴重,他們的作為並不能在判刑上產生重大影響,故不作另外扣減。就眾被告求情稱一旦入獄,難以照顧家人,法官反駁指,他們犯案前理應考慮後果,需知犯法有代價,形容被告是咎由自取,又指不認罪被告現稱有悔意,是「口惠而實不至」。

至於被告郭傑超遭襲擊留院 4 日,法官指他在遭警長追截時反抗,終被制服,認為他要負上責任、與人無關。法官又提到,當時他戴防毒面具、黑面巾及手套,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有備而來。

官向兩案發時在學被告減刑 1 月

法官稱,本案共傳召 37 名證人作供,雖然對於節省法庭資源、時間是有限,但仍酌情向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 4 名被告,扣減 2 個月刑期,因此被告梁少明、謝健樂、黃家榮、張創發的刑期為 61 個月。梁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 5 個月,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故其總刑期為 63 個月。

另外,黃家榮因案發時僅 19 歲、仍然在學,法官指雖然他非極度年輕,惟「不樂見將一名如被告年輕有為的人士判監」,亦要考慮法官職責所在,才可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阻嚇其他年輕人干犯暴動,認為青少年個人自新情況,比不上公眾利益考慮。法官平衡上述因素後,向黃扣減 1 個月,即判監 60 個月。

被告郭傑超及劉思彤開審前認罪,法官給予 23.8% 刑期扣減,即判監 48 個月。她考慮郭傑超案發時僅 20 歲,另扣減 1 個月,故郭被判監 47 個月。

DCCC57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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