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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4人罪成判囚4年10個月至5年 家屬聞判落淚

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4人罪成判囚4年10個月至5年 家屬聞判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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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6 名被告的案件,1人開審前認罪判入教導所,另外 5 人否認暴動罪;4人受審後罪成周五(3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餘下 1 人早前罪名不成立。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稱,當日有 2,000 名示威者,但警員只有 200 名,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力,又指沒證據指被告號召、帶領,但要考慮暴動整體環境,斥示威者目無法紀,以 5 年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指,考慮 4 人年輕、沒案底,減刑 3 個月。一被告因沒挑戰控方證據獲酌情再減刑 2 個月,判囚 4 年 10 個月;另 3 人判監 5 年。旁聽席有被告家屬聞判後落淚。警方代表在法院外指,本案為同事件第三宗經審訊後罪成判刑的案件,指至今有 48 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辯方求情:
沒帶領或號召、沒裝備

辯方求情時稱,第三被告陳思朗(現 34 歲,下同)有債務問題,但努力工作,他亦為家人還債,他當時並未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冀法庭接納其角色輕微。第五被告朱兆輝(31 歲)於非牟利機構任職活動幹事,沒有證據指他有帶領或號召角色,冀法庭予以輕判。

第六被告梁家樂(21 歲)為送貨員,月入約 2 萬元,另辯方指他沒有攜有任何裝備。另第八被告梁栢熙已婚,與妻子同住,家人的求情信指他為人溫馴顧家、做事認真。

法官: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力
斥示威者目無法紀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引述案例指,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出現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否則社會付出慘痛代價。

法官續指,當日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一帶共有 2,000名示威者,但只有 200 名警員,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力,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仍未有散去,並使用暴力。示威者身穿黑衣、舉起雨傘,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並與警方對峙。

官又指,大部分示威者戴上防毒面罩及口罩,明顯有備而來,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有周詳計劃,但仍然有一定組織性。法官又指,本案暴動歷時差不多 1 小時,示威者逾 200 枚汽油彈,警方防線多次向後退。

法官表示,警方進行圍捕行動後,現場剩下不少磚頭、玻璃碎,圍欄亦被拆去,即使沒有證據指出維修費的數目,但肯定對公共開支造成影響。另示威者投擲多枚枚汽油彈,有警員因而受傷,案發地點亦為人煙稠密的地方,不能忽視對附近人士帶來的危險。

法官:沒證據指號召帶領
但要考慮暴動整體環境

法官又指,當日地鐵站關閉、行車道堵塞,造成交通癱瘓;沒有證據指被告有號召帶領角色,但要視乎暴動的整體環境,並斥示威者目無法紀、衝擊警方。

法官稱,基於以上考慮,判處即監為唯一選項。考慮整體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等,以判監 5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

警方:同事件經審訊後判刑第三案
至今 48 人暴動罪成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判刑後記者時稱,本案為理大衝突油麻地,第三宗經審訊後罪成判刑的案件,指相關案件 213 名被告中,至今有 48 人被裁定暴動罪成。任續稱,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及遊行自由,強調需遵守法律,指若有違法行為警方會嚴正執法。

4 被告受審後罪成
其餘 2 被告 1 認罪、1 罪脫

6 名被告為歐育婷(23 歲,大學研究員)、陳亮希(18 歲,學生)、陳思朗(31 歲,的士司機)、朱兆輝(28 歲,攝影師)、梁家樂(18 歲 學生)及梁栢熙(25 歲,建築工人),上述為案發年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亮希於開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歐受審後罪脫,惟律政司已就其無罪裁決提上訴。

DCCC4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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