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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19歲大專生暴動囚52個月 定罪上訴被駁回

11.18理大|19歲大專生暴動囚52個月 定罪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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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質疑原審忽略其辯解
官:佢有考慮,不過唔接納之嘛

申請人羅澤琛( 19 歲)案發時是浸會大學國際學院副學士生,他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52 個月。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先引述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包括指原審暫委法官崔美霞忽略了申請人在自辯時,有關政治背景的陳述。

官指出申請人原審時沒有講述政治背景,僅解釋自己為何身處現場。官續引述申請人原審時作供,指自己當時修讀香港研究的課程,知悉案發現場有事發生,於是到場觀察,繼而被捕,他又自稱不認同暴力示威,對暴力反感。

官續指,原審在裁決時已考慮了申請人的證供,「佢有考慮,不過唔接納之嘛」。申請人庭上表示「明白」及沒有補充。

律政司:原審已解釋為何不接納證供
理據合理、無可批評

官隨後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提到原審法官有觀察被告作供時言行舉此的優勢,絕對可以裁斷是否接納被告的證供。

律政司庭上確認,又補充原審已詳細解釋他不接納證供的理由,並提出合理、無可批評的理據,因此定罪穩妥。

官再請申請人回應陳詞,他表示「冇補充」。

官拒批上訴許可
發出減時命令警告

官即時頒下裁決,認為申請人的定罪上訴理據「無可爭拗之處」,拒絕上訴許可,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申請人有權再提出上訴,但假如被駁回,上訴庭有權命令他在等候上訴時的扣押時間,不計算在刑期之內,相等於加刑命令。

原審認為被告無必要自置於險境
不接納辯解

本案共 15 人被控暴動,被告年齡介乎 16 至 34 歲,其中 9 人開審前認罪,16 歲男生在案件表證成立後改為認罪,其餘 5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告終判囚 36 至 52 個月,16 歲男生則判入教導所。

申請人羅澤琛在審訊時作供,辯稱到場考察。暫委法官崔美霞認為,他大可安在家中收看新聞報道,絕無必要把自己置身於暴力衝突的危險環境中,且他在不聞不問的情況下,從他人手上拿取整套保護裝備,行為有違常理。最終判羅罪成。

CACC134/2023(DCCC7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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