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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涉管汽油案 官稱被告年輕及有心理問題 索報告押後7.16判刑

12 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涉管汽油案 官稱被告年輕及有心理問題 索報告押後 7.16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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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的鄭子豪、廖子文、鄧棨然,連同另外兩人,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被控縱火。案中 5 名被告,除鄧棨然正在內地服刑,其餘 4 人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原定還押至今( 24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

不過,法官游德康指留意到其中 2 名被告有心理問題,另 2 人案發時年僅 17 歲,決定先索取各人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押後至 7 月 16 日判刑。但法官表示,即使有關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等拘禁式中心,根據上訴庭案例,判監仍然合適,坦言「(判刑)空間唔多」。

官不同意被告「前途盡毁」

辯方表示,次被告鄭進在案發當日下午 5 時許抵達涉案單位,參與程度較低,且被捕至今 2 年多,沒有再接觸有關社會事件的資訊及人士。辯方形容,鄭進原本有大好事業,因本案前途盡毁,現已悔不當初,冀法庭可寬大處理,讓他早日重新出發。

法官對「前途盡毁」一詞提出質疑,指假如判處 5 年刑期,被告服刑後仍可以朝自己方向繼續努力,稱不上「盡毁」。辯方最終同意並收回言論。

兩被告有心理問題 官指應索報告

法官在聽取第 3 被告鄭子豪的求情時指,此類案件一般以即時監禁處理,但本案似乎有需要索取心理等報告再量刑,因「(社會)事件對呢啲年輕人始終有啲心理事情需要處理」。

法官指,他都希望案件盡早完結,但考慮鄭進在 2012 年因家庭因素患上抑鬱症;第 4 被告李威龍亦確診適應障礙症,「都要有個公平、合適嘅了結」。

辯方隨即表示,希望法庭可索取一系列報告,包括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教導所等。但法官引述案例指,即使有關報告建議判入拘禁式中心,但根據上訴庭案例,判仍然合適;如採納辯方建議,「我就覺得唔係好尊重之前嘅案例」,並直言「(判刑)空間唔多」。

至於李威龍,辯方透露,他除患適應障礙症外,亦有焦慮症狀,或致他被捕時一度爬出窗外。辯方強調,鑑於其精神狀態欠佳,李不可能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甚至可能會半途而廢,望法庭酌情處理。

鄭、廖在港還押逾 1 年

辯方特別提到,被告分別還押多時,其中鄭子豪及廖子文已分別還押 15 及 17 個月,未計算較早前在內地的刑期。

針對承認案情,控方稱雖然專家沒提及涉案大頭針,能否增加殺傷力,但大頭針掉出後或造成傷害,「呢個係常識都可以處理到嘅嘢。」辯方反駁指,專家曾言「(大頭針)在燃燒過程中起不了任何作用。」法官質疑專家只提及會否助燃,未有提及會否增加殺傷力,不排除會用常理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

專家質疑原材料能否製彈 控方:喺度一定有原因

此外,專家曾指,涉案單位發現鎂粉、固態氧化鐵等材料,但對於能否製成殺傷力較高的「鋁熱劑彈」有疑問,又指需於攝氏 800 度以上才能燃點。但控方認為,「個啲原材料喺度係一定有個原因,能唔能夠成功又係另一個問題」。

法官最終押後至 7 月 16 日判刑,以索取被告背景及心理報告,期間各被告須續押。

案情指曾於 TG 計劃 10.1 使用汽油彈

本案 5 名被告依次為:鄧棨然(31 歲,推銷員)、鄭進(34 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 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 歲,廚師)及廖子文(19 歲,學生)。他們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除正於內地服刑的鄧棨然外,其餘 4 人先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縱火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鄧棨然和鄭子進事發前曾在 Telegram 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向警方投擲使用,並落實於案發當日製造汽油彈,以供同年 10 月 1 日的公眾活動使用。鄭進、李威龍的手機,分別存有多段關於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的片段,以及相關搜索紀錄,同時有多幅闡述汽油彈成份、示威裝備的照片等。

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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