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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中環|20 及 21 歲青年暴動罪成還押 官:刻意置身暴動核心、一人腳踢督察

12.22 中環|20 及 21 歲青年暴動罪成還押 官:刻意置身暴動核心、一人腳踢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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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2 日,有團體在中環愛丁堡廣場發起「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防暴警員制服多人,並一度擎槍戒備。3 名青年被指阻止警方制服示威者,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兩男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周五(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押後至 11 月 16 日求情。

辯方爭議,2 人視線受阻,不知道現場出現暴動,並無參與。法官反駁指,2 人視線不會被長時間阻擋,可目擊衝突及暴力行為,其中一人之後更腳踢督察,又指 2 人在人群前方,刻意置身暴動核心,而一人衝前時身處「風眼中心」,認為是知道出現暴動再參與其中。
辯方爭議 2 人是否意識現場有暴動
指視線被其他人阻擋

首被告陸家裕、第三被告蕭子峰早前否認暴動罪受審;開審前,陸承認協助罪犯罪,蕭則認襲警罪。

控方案情指,當日有黑衣人撞向警署警長後逃走,警員即上前制服,在場者見狀嘗試搶走黑衣人。警員噴射胡椒噴霧驅散人群,期間蕭子峰腳踢高級督察腰背,該警即嘗試制服蕭,陸家裕不斷拉扯蕭嘗試搶走他。最後陸被當場制服,蕭則成功逃脫,但事後被上門拘捕。

辯方爭議 2 人是否意識現場有暴動行為,以及是否有參與暴動。2 人供稱案發時到場參與集會,因聽見嘈吵聲而好奇上前旁觀。當時現場有其他記者及集結人士,阻擋他們視線,他們只看見警方在場,但沒有看到黑衣人襲警及事後的追捕行為。

陸作供指,擔心與蕭走失,故視線一直在蕭身上。蕭作供時指,當時有記者跌在地上,身上掛有證件,於是想上前扶起他但不果,而且被噴中胡椒噴霧。蕭指被噴中胡椒噴霧後感到生氣,「一早已經想踢警員」,又踢了督察一腳。

官反駁:2 人刻意置身於暴動核心
蕭踢警造成另一暴動

暫委法官葉啓亮反駁指,2 人案發時與人群均有一直移動,阻擋他們視線的並非如牆壁般的龐然大物,不可能長時間被阻擋,認為他們不可能看不見警方追捕施襲的黑衣人。

對於蕭供稱,看見倒地人士掛在身上的證件,法官指,他可望到這些微細的事物,但卻稱看不見有人在場搶犯,不接納他們的說法。官又指,當蕭被胡椒噴霧噴中後,仍衝前欲扶起倒地記者,沒有後退,行為不合常理。

法官續指,案發時 2 人置身在人群的前方,刻意置身於暴動核心,而蕭曾在衝突期間衝上前,身處「風眼中心」,他們並非單純在場圍觀。他們跟隨人群包圍警員,當有人襲擊警署警長時,他們可目擊暴力行為,之後蕭更腳踢督察,再造成另一暴動,陸欲在警方手上搶走蕭,與警方糾纏,認為 2 人知道現場出現暴動,再參與其中,裁定他們罪成。

同案一被告認罪囚 28 月

被告依次為陸家裕(21 歲,學生)、梁嘉偉(21 歲,無業)、蕭子峰(20 歲,學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2 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梁、蕭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同日同地,分別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58747 及高級督察 34135。陸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罪。

梁在 2021 年 5 月承認所有控罪,判囚 28 個月。案情指他跳去看守被捕者的警長身邊,試圖推跌警長,以助被捕者逃走,事後梁反被制服及拘捕。

DCCC 665/2020、DCCC 667/2020(合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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