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歲政府統計處統計師涉於 2025 年 7 月,在銅鑼灣一間學校的開放日,於校內跟蹤及拍攝一名女學生。他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周五(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裁判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刪去學校名稱。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被告准以原有 3 萬元現金保釋,案件押後 3 月 20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9 歲政府統計處統計師涉於 2025 年 7 月,在銅鑼灣一間學校的開放日,於校內跟蹤及拍攝一名女學生。他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周五(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裁判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刪去學校名稱。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被告准以原有 3 萬元現金保釋,案件押後 3 月 20 日再訊。
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去年在社交平台,發布涉及「共產黨食屎啦」等 145 則帖文,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新煽動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同日有旁聽人士投訴休庭期間,遭司法機構職員拍攝。總裁判官蘇惠德庭上指,事件非發生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建議事主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
事隔一日,司法機構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已就事件進行內部調查,「結果顯示有關指稱不符事實」,又指「有關人士於報警後,在場警員亦已即場調查,調查結果確認有關人員並沒有拍攝照片」。
2019 年 10 月 1 日,灣仔爆發警民衝突,11 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案發時任職港台節目助理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五(21 日)在上訴庭審理,法官潘敏琦即日拒絕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上訴人當時雖然非任職攝影記者,但他打算入行,故到場拍攝新聞作品,並向法庭呈上相關相片,「唔可以因為去影示威者就係參與(暴動)」,又以戰地記者為喻,「打仗唔應該去,戰地記者去唔代表佢哋參與戰事…謙卑地話,佢坐緊冤獄㗎閣下」。
官指,相片大部分拍攝示威者的背面,質疑為何不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攝,上訴方反指「你唔會叫佢(示威者)望鏡頭、V 住(手勢)咁影㗎」。法官聽畢陳詞後,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30 歲男子涉於 2024 年 8 月,拍攝東區裁判法院的照片,以及將法院內拍攝的片段上傳至社交平台「小紅書」。該男子被票控「在法庭內攝影」等兩罪,案件周四(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5 年 2 月 6 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獲准。
自行應訊的被告質疑一再押後,「好多安排都做唔到啦」。官最終著控方「唔好再延誤個案件啦」。
68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於周一,在高院旁聽口岸爆炸品案期間拍攝法官,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案件周二(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0 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期間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不得離開香港。被告應訊時需由普通話翻譯協助,不斷稱聽不明白。 被控「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 被告陈克利(68歲、無業),被控於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香港島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 5 樓 7 號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翻查審訊案件表,高院 7 庭正審理口岸爆炸品案,負責的法官為陳仲衡。 ESCC2687/2024
54 歲教師被指在 2023 年 8 月至 9 月期間,在香港各處多次偷拍女子,被控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共 11 罪,案件周五(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至 9 月 6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5,000 元保釋。
2022 年 8.31 事件三周年,有人到港鐵太子站悼念,案發時 16 歲男學生於站外被捕,事隔近 5 個月被落案檢控拒捕罪。他不認罪,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
截查他的女警稱,當日因見被告一手按手機,另一手按袋,「行為好奇怪,我思疑佢袋入面有攻擊性武器」,故截停搜查他。其後被告沒應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而情緒激動,「大吵大鬧」。
辯方質疑截查原因,問到為何被告手持手機,會危及警員安全。女警稱被告舉手機太近警員,認為他或想刀刺警員,同時拍攝刺警畫面。辯方質疑,警方是否因不滿被告態度惡劣,才拘捕他,又指警方「欺凌緊一個年青人」,女警均否認。
兩名 Youtuber 涉於今年 2 月,闖入已關閉的大嶼山芝麻灣懲教所,同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案件周二(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兩人以 500 元現金擔保,案件押後至 10 月 24 日再訊。 據了解,兩人涉以航拍機拍攝及進入懲教所範圍,涉案影片已移除。
2019 年 10 月中環「和你 LUNCH」,在港工作的內地男子疑在現場拍攝兼大叫「我們都是中國人」後遇襲。案發時 74 歲、居港逾 40 年的瑞士藉男子,被指以相機拍攝情況時,關門阻該男子返回辦公室大樓,致男子其後遇襲。 瑞士藉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不成立;覆核聆訊亦維持原判,並獲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案件周二(23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律政司一方稱,瑞士漢擋門行為自招嫌疑,亦直接致受害人受襲,不應獲訟費。答辯方則指,訟費不應偏離原審裁決,以免變相懲罰。法官杜麗冰指,將在 3 周內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