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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刑毀等4罪成 還押候判 官稱肯定兩警沒錯認被告

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刑毀等4罪成 還押候判 官稱肯定兩警沒錯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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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一帶有多人集會。一名當時 17 歲青年被指在港鐵天后站破壞光管等設施,並在英皇道企圖以火機點燃紙箱。他否認企圖縱火、刑事損壞等 5 罪,經審訊後周一(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交替控罪以外的 4 項控罪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官王詩麗在判詞中指,肯定兩名警員沒有認錯被告,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有意圖刑事損壞、縱火,「造意昭然若揭」,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 17 歲,雖有案底、曾入勞教中心,但該案發生於本案之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被告黎俊熙涉 5 控罪,首 3 項與天后站外涉企圖刑事損毀港鐵閉路電視、電子顯示屏及熒光燈管相關;餘下兩罪與於英皇道涉以打火機點燃紙箱有關,當中一項為交替控罪。控方案情指,黎俊熙與同案被告舉動被兩名警員目賭,兩警尾隨二人,隨後拘捕。

辯方爭議警有否認錯被告

法官王詩麗在判詞中指,本案爭議點在於兩名控方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有否錯誤辨認被告,及有否跟蹤錯其他「黑衣人」。

對於辯方爭議,證人不是靠面容辨認呈堂片段中的「黑衣人」,判詞指兩名證人辨認被告時,距離、光線、視線沒有受阻,其中控方第一證人、警署警長李玉霞在傘陣前,已看到兩名「黑衣人」打破閉路電視,故肯定李玉霞清楚看見兩黑衣人的破壞行為。而根據片段,當時只有兩名黑衣人現身鏡頭前,其裝扮在人群中突出,有利證人以眼「跟蹤」被告,再尾隨二人至英皇道。

判詞指,至兩名黑衣人於英皇道縱火時,肯定李玉霞和增援警員袁志豪,亦能清楚看見他們燃點紙箱,因期間沒有人、物阻擋視線,兩警亦與兩黑衣人相隔僅 1.5 米,加上黑衣人裝束突出,能肯定證人可鎖定目標人物,並緊隨點燃紙箱者,兼目賭二人「『變身』成為綠衣人」,「換言之,兩名證人沒有『跟錯人』」。

官:被告顯然企圖刑毀他人財物

判詞續指,黎俊熙夥同案被告,用長傘敲打港鐵閉路電視及電子屏幕,雖物品沒有損壞,但行為顯然是企圖刑事損壞他人財物,而沒合法辯解,「造意昭然若揭」。至於黎有份用長傘敲碎港鐵光管,行為沒合理辯解,意圖非常明顯,顯然是刑事損壞。因此裁定控方就首 3 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而就縱火罪,判詞指黎被搜出身上有一打火機,法官肯定他用於燃點紙箱,裁定企圖縱火罪成。

同案被告認罪判囚 49 個月

被告黎俊熙(18 歲)及已認罪的首被告張世康(現 19 歲),同被控兩項企圖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們 2020 年 7 月 1 日,在港鐵天后站 B 出口外企圖損壞港鐵閉路電視和電子顯示屏,以及該公司 4 支熒光燈管。兩人各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指他們在英皇道 14 號外,企圖用火損壞 2 個紙箱;交替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上述地點保管一個打火機,以損壞上述兩個紙箱。張早前承認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企圖縱火及販毒共 4 罪,判囚 49 個月。

DCCC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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