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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角|認企圖縱火毁港鐵天后站設施、販毒等4罪 19歲青年囚49月

北角|認企圖縱火毁港鐵天后站設施、販毒等4罪 19歲青年囚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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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上街示威。案發時年僅 17 歲的青年被指損毀港鐵天后站的設施,並在北角英皇道試圖點燃紙箱,一年後涉販運可卡因。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販毒等 4 罪,還押至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被告行為無知、愚昧及自私,伙同另一人破壞港鐵設施後未有罷手,反而走出英皇道試圖點燃紙箱,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法官又指,被告身穿黑衣、攜雨傘到場,「目的昭然若揭」,最終連同販毒罪,合共判囚 49 個月。
官:眾目下犯案或引漣漪效應
「嚴重性不言而喻」

法官表示,案發當日是 7 月 1 日,地鐵站人煙稠密,被告在眾目睽睽下犯案,很可能會引起漣漪效應,令在場人士起閧、甚至作出騷擾社會的行為,「嚴重性不言而喻」,強調任何人都不可以危險、暴力及非法手段表達情緒和訴求。

對於辯方指被告無預謀犯案,法官表明不同意,稱他身穿黑衣、攜雨傘到場,「目的昭然若揭」。

法官又指,被告與另一人雙雙敲打閉路電視鏡頭,其後沒有因此罷手,再走入站內敲碎天花板光管,合共價值逾 6 千元,而被告無力賠償。法官斥被告行為無知、愚昧及自私,妄顧碎片傷及途人的可能性,一而再、再而三犯案,隨後走出英皇道試圖點燃紙箱,指幸好沒有成功,否則或造成人財損失。

兩案性質不同
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不過,法官認為,縱火一事的案情較同類型的案件為輕,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年滿 17 歲,坦白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遂採納 16 個月作為首 3 罪的刑期,另以 33 個月作為販毒罪刑期。由於兩案性質完全不同,故將刑期完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9 個月。

同案被告不認罪 5.22開審

張世康(現年 19 歲)被控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企圖縱火罪,即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港鐵天后站 B 出口及英皇道 14 號,企圖損壞港鐵閉路電視、電子顯示屏、4 支熒光燈管,並企圖用火損壞 2 個紙箱;另被控 2021 年 9 月 5 日,在尖沙咀販運 54 包合共 7.14 克可卡因。

同案另一名被告黎俊熙(18 歲)否認企圖刑毁等罪,押後至 5 月 22 日開審。

DCCC81、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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