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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區選兩落敗候選人 認沒交選舉申報書 押後2.22判刑

2019區選兩落敗候選人 認沒交選舉申報書 押後2.22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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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 2019 年於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涉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遭廉政公署起訴,兩案周二(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兩人表示認罪。辯方求情時指,案件涉及 5 千元的選舉開支,兩被告坦白認罪,與廉署充分合作,沒有任何得益,並承諾不會再犯,冀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溫紹明將兩案押後至 2 月 22 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原有 5,000 元保釋,另須居住報稱地址。

被告胡健南(44 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 歲、健身教練)分別參選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二人各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第 37 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罪。

辯方求情:沒動機干擾選舉

辯方為胡健南求情,指他已離婚,不少親友移民外地,僅胞姊仍在香港,並有出庭支持弟弟。胡的求情信指,他沒有動機干擾選舉,冀法庭輕判。王鑑賢的代表律師則求情稱,他與太太育有一對子女,指他掉以輕心,忽視罪行的嚴重性,其求情信則承諾不會再犯。

案情指,2019 年區議會選舉於 11 月 24 日舉行。胡健南及王鑑賢同於當年 10 月 16 日遞交提名表格,分別參選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王鑑賢亦曾委任胡為選舉代理人。二人其後接獲候選人資料冊,包括應辦事項備忘、選舉申報書等,當中有字句提醒他們須呈交申報書。候選人須於法定限期,即於 2019 年 12 月 29 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

二人警誡會面承認沒交申報書

選舉事務處於法定限期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曾致電、發信及電郵提醒,但最終仍未收到文件,遂於 2020 年 1 月中將事宜轉介廉署,廉署隨即展開調查。二人分別於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以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法院分別於 2022 年 8 月及 9 月,拒絕向二人批出申請。

二人於廉政公署的警誡會面中,均承認沒有呈交選舉申報書。胡健南聲稱,誤以為申請選舉資助才要呈交申報書。王鑑賢則表示,未有收到信件及電郵,且不清楚詳情,他將選舉事項交由胡健南處理。

另胡健南曾因未填寫選舉開支,於 2005 年遭廉政公署口頭警告。

被告為胡健南(44 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 歲、健身教練)。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9 日,分別作為 2019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東區漁灣選區,以及東區環翠選區的候選人,沒有按照第 554 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37(1)、(1F)及(1G)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ESCC222、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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